《广西行政责任过错追究办法》公开征求立法意见


 

近日,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在广西政府法制网全文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该立法项目的立法意见。《办法》的制定将把我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对提高我区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改善政务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大的意义。

根据《办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机关行政首长、直接分管领导承担行政过错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各项行政管理制度。

《办法》规定了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十项行政行为九十四种情形;《办法》还对行政过错责任的划分与承担进行了规范,具体规定了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分别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值得关注的是,对经集体决策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赞同该决策和不发表意见的人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上级机关承办人、负责人承担行政过错责任。承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或者批准人指令承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的,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据了解,多年来,我区各级行政机关通过推行岗位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制度,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断规范,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不断提高。但行政过错现象仍不容忽视,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相对突出,特别是在行政审批中吃、拿、卡、要,办事效率低下,严重影响招商引资环境。通过完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据自治区法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征求意见后,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将对《办法》进行再次论证和咨询,届时,将充分考虑社会各界的建议或者意见,选择能反映广大人民群众意愿的意见来立法,保证政府立法的民主性、公开性、科学性,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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