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中直驻桂单位第二批定点扶贫工作意见


  2003年以来,区直、中直驻桂单位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定点扶贫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积极开展定点扶贫工作,基本完成了第一批整村推进贫困村的扶贫开发任务,为贫困地区的生产发展、农民增收、社会稳定和谐作出了贡献。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关于“继续实行党政机关定点扶贫,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扶贫开发”精神,现就区直、中直驻桂单位(以下简称帮扶单位)第二批定点扶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对定点扶贫工作的认识

  开展定点扶贫工作是实现新阶段扶贫工作目标的重要举措。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定点联系、帮助贫困地区,使贫困人口尽快脱贫致富,使贫困地区加快发展,对于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地区差距,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帮扶单位要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定点扶贫工作的重要性,把定点扶贫工作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进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密切党群关系,培养锻炼干部,加快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的重要举措,动员组织本单位干部积极参加定点帮扶活动,努力完成定点扶贫的各项任务。

  二、帮扶单位、定点扶贫的对象和时间

  第二批定点扶贫帮扶单位为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以及部分企事业单位和中直驻桂单位。各民主党派广西区委和自治区工商联可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帮扶工作。自治区第二批定点扶贫的对象(以下简称帮扶村)从自治区公布的第二批整村推进扶贫开发的贫困村中选定。第二批定点扶贫时间为2年(2007-2008年)。

  三、定点扶贫的基本任务

  定点扶贫工作要结合整村推进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进行。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团结带领干部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协助当地党委抓好以党支部建设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着力提高基层干部的理论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推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

  (三)围绕整村推进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验收标准,帮助帮扶村做好扶贫开发规划,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管好用好扶贫资金和其他帮扶资金,组织干部群众实施好扶贫开发规划,全面完成整村推进贫困村扶贫开发的目标任务。

  (四)关心群众生活,各尽所能,为帮扶村困难群众送温暖、献爱心、办实事。

  四、定点扶贫工作队员的选派、职责和管理

  定点扶贫工作队员对外统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定点扶贫工作队员)的选派、职责和管理,按照《自治区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领导小组关于选派万名干部驻村担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意见》(桂作风效能组发〔2007〕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

  五、加强对定点扶贫工作的领导

  各帮扶单位要围绕定点扶贫基本任务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帮扶措施,鼓励、动员本单位干部职工为帮扶村办实事好事。要动员社会力量,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共同推进定点扶贫工作。各帮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定点扶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深入贫困村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定点扶贫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定点扶贫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各市对所辖县(市、区)的扶贫资金、扶贫项目安排,要通知帮扶单位。对定点扶贫项目的验收,帮扶单位要参与并由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各市、县(市、区)扶贫部门要协助各帮扶单位做好定点扶贫工作,配合帮扶单位对定点扶贫工作进行总结和对定点扶贫工作队员进行考评。

  要适时在新闻媒体公布各帮扶单位联系的帮扶村名单,接受社会监督。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从各成员单位中抽调人员组织自治区定点扶贫工作巡视组,定期开展巡视活动,指导、检查、督促我区定点扶贫工作。

  自治区定点扶贫工作办公室在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做好定点扶贫工作的指导、协调、宣传、培训、统计和督促检查等工作。要从有关单位抽调人员,充实自治区定点扶贫工作办公室,更好地为我区定点扶贫工作服务。各帮扶单位要指定1名联络员,加强与自治区定点扶贫工作办公室的沟通和联系。自治区定点扶贫工作办公室要认真履行好职责,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抓好工作的落实。自治区直属机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队(扶贫工作队)报送自治区基层组织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报告,要同时抄送自治区定点扶贫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