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

桂发[2004]19号
 2004年5月12日 
    

    县域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加快我区县域经济发展,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决策和自治区的部署,认真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围绕富民、强县、奔小康的目标,进一步解放思想,抓住机遇,求真务实,开拓进取,以发展民营经济、开放型经济、劳务经济为重点,以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以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科技创新为动力,以工业区和项目建设为载体,以招商引资和激活民间投资为突破口,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步伐,培育壮大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推动县域经济迅速发展。
    2、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扩大就业,提高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依托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特色经济;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充分发挥工业的主导作用和城镇的辐射带动作用,统筹城乡和产业发展;坚持激活内力和借助外力相结合,在扩大对外开放中增强自主发展能力;坚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选择可行的产业发展路子,对资源消耗大、污染严重、安全生产缺乏保障的项目要严禁发展;坚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调动好、发挥好、保护好各方面的积极性,推动全民创业。
    3、目标任务。从2005年起,县域生产总值、财政总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幅度高于或接近全国平均水平。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绝大多数县(市)形成一批税收达500万或1000万元以上的骨干企业和2--3个竞争力较强的支柱产业;全区县域平均生产总值达到30亿元以上,其中10个以上县(市)超过80亿元;大多数县(市)财政实现基本自给;县域城镇居民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左右;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涌现一批特色鲜明、发展势头好、增长后劲足的经济强县(市)。
    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工作重点
    4、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把民营经济作为县域经济的主体,采取更灵活、更优惠、更有力的措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民营经济占县域经济总量达到80%左右。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营造全民创业的良好环境。着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完善产权交易市场。改变以租赁、承包代替改制的做法,鼓励、支持民营企业采取收购、兼并、参股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改组。两年内完成县域国有和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加快乡镇企业体制、机制创新和规模以上乡镇企业的技术改造,促进产品更新换代和产业优化升级。放宽民间资本市场准人条件,拓宽民间资本的投资领域,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投资领域和我国政府承诺对外开放的所有领域,都向民间投资开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供水、供电、交通等基础设施以及工业、服务业和农业产业化等投资领域;加快民营经济向具有资源优势、市场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的产业聚集,实现民营经济规模化、集约化。
    5、大力推进工业化。实施工业强县战略,以特色经济特别是特色农产品加工和优势资源型工业为重点,围绕中心城市、大型企业集团发展专业化配套工业和劳动密集型工业,积极培育和发展非资源型工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做大做强县乡工业,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工业增加值在县域生产总值中的比重提高到30%以上。优先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在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起较为完备的加工体系,培育优势企业和名牌产品,形成“小产品、大产业”的格局,每个县(市)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25%以上,把农产品加工业培育成县域经济的主导产业。集中力量建设工业区,各县(市)要形成具有产业特色和一定规模的工业区,各乡镇也要因地制宜,抓好工业区建设。充分发挥工业区作为项目引进窗口、项目建设载体的作用,引导各类项目和乡村工业向工业区聚集。推进县域企业的重组、并购和嫁接改造,扩大和提升县域企业的规模及竞争力。
    6、大力推进城镇化。在加大县域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同时,以县城和重点镇建设为重点,以市场化运作为手段,以企业为主力军,以发展非农产业为主体,通过产业聚集,加快城镇建设。力争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全区县域城镇化率达到32%以上,大多数县(市)建成2个以上年生产总值超5亿元、财政总收入超2000万元、镇区人口超2.5万人、功能较为完善的城镇。切实做好县域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规的编制,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凸显城镇特色和风格。积极稳妥地调整乡镇建制。加快城镇公共设施建设,强化城镇的综合功能。健全管理机构,加强城镇综合管理。把加快城镇建设与发展特色经济结合起来,坚持产业兴镇。通过项目招商、组建公司、合作经营等多种形式,实现企业与城镇共同发展。用市场机制促进产业聚集,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旅游、现代物流、商贸服务、金融保险、科教文卫等第三产业的发展。抓好县城和重点镇建设,发挥其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使城镇成为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平台和新的经济增长点。
    7、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面向市场,立足资源优势,以畜牧、水产、蔬菜、水果、糖蔗、粮油、桑茶、中药材、林产品、烟叶、花卉等优势和特色产品为中心,在两、三年内形成一批在国内外市场有竞争力的知名品牌农产品,培育一批全区共有品牌,创国家和自治区级名牌产品100项以上。抓好优势和特色产品基地、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和现代农业实验区建设,引导大宗农产品生产向优势产区集中,推进优势农产品生产经营的规模化和区域化。坚持“扶优、扶强、扶大”原则,壮大、改造、发展、引进多管齐下,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各县(市)都要形成一批规模大、效益好、组织化程度高、辐射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并建立密切而稳定的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加收入。积极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准人制度,按标准化生产的农产品占总产量的比重有大幅度提高。加快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完善科技、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流通、农业信息等服务。建设一批区域性和全国性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的农产品市场网络,建设农产品销售“绿色通道”。两年内完成县级供销合作社改革,发挥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带动作用。
    8、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把扩大开放作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突破口,以“中国一东盟博览会”为平台,以泛珠三角经济区建设为契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主动承接广东等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加强县域内外的经济技术合作。各县(市)要依托本地优势,整合项目资源,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做到县县有项目,乡乡有项目,有条件的村也有项目。积极吸引外资进人农业领域,投资特色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产品精深加工。以企业、中介组织为招商主体,推行业主招商、代理招商、联合招商。拓宽招商引资渠道,积极引进外地资本和企业,特别是民营资本和民营企业。既要积极引进资金,又要注重引进管理、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各市要定期在媒体上公布县乡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情况。对招商引资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县域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资源开发等。
    9、加快发展劳务经济。把发展劳务经济作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加大劳务输出力度,不断提高农民工资性收入占纯收入的比重。努力探索“政府引导、市场配置、专业化培训、企业化运作、规范化经营、一体化服务”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新路子。推进农村劳动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转移就业,加强两广劳务合作,扩大向广东劳务输出规模,拓宽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的渠道,开拓国外特别是东盟国家劳动力就业市场。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打破身份限制,实行城乡居民平等就业。以提高农民劳动技能为中心,加强对外出务工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整合培训资源,提高培训质量,培育劳务品牌。加强对劳动力转移的服务和管理,切实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鼓励农民离土离乡、落户城镇。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为县域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
    10、扩大县(市)经济管理权限。按照责权统一、运转协调的原则,凡自治区授予市的经济管理权限,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一律授予县(市)。扩大县(市)投资管理权限,对不需要自治区或国家财政预算投资、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及国债投资、不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属自治区审批权限内的,实行属地登记备案制;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投资实行核准制,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仍由自治区核准的投资事项外,实行属地核准并报自治区备案。对自治区保留审批的项目,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其立项、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审批环节,实行合并审批或委托市审批。
    11、完善自治区对市、市对县(市)的财政体制。自治区财政安排对各县(市)的各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和专项补助资金,各市财政不得截留和挪用。除中央要求的配套比例外,降低对各县(市)专项转移支付的县级配套资金比例。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各项规费,自治区及市收取部分向符合规定使用范围的县(市)级项目倾斜安排。
    12、加大财政投入。自治区基本建设资金、财政专项资金以及国债项目的申报向县域倾斜,重点扶持一批发展潜力大的县(市)。运用财政贴息、补助等办法,支持县域发展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支柱产业和特色经济。加大对自治区级小康示范镇、重点镇的扶持力度。增加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逐步把农村特困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加快五保村建设,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建立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13、完善土地使用制度。城镇尤其是县城、重点镇周边国有农、林场的土地,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工业发展和城镇建设用地。稳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在自愿、有偿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依法进行使用权流转,享有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同等权益。允许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股兴办企业。妥善解决被征用土地农民的就业、住房等问题。自治区、市、县(市)分别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通过土地整理新增耕地的60%,可作为建设用地折抵指标。因旧村改造、迁村并点新增的耕地,允许在本县(市)范围内置换成建设用地指标。旧城改造腾出的土地,可作建设项目用地或土地置换的周转用地。实行产业化经营的畜禽饲养地、农业设施用地和养殖水面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修建必要的非永久性附属设施。
    14、对自治区重点镇给予用地倾斜。在重点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可分批次供地。列入自治区重大项目的,可作为局部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涉及基本农田调整的除外)。重点镇的建设项目需征用土地的,按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用地的有关优惠政策办理,优先安排用地指标。自治区每年安排重点镇一定用地指标,单列专项下达。在国家每年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之外,设立农地转用专用指标。重点镇工业区、城镇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用地,可依法有偿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允许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投资人股兴办企业。
    15、加大对工业和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的用地支持。市确定的县域重点工业项目和所有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项目,需征用土地的,享受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用地的有关优惠政策。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国家最低标准征收。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已采取措施实现先补后占的,不再收取耕地开垦费。实行工业用地地价补贴办法,允许各地从经营性项目用地出让收益中,按5%的比例提取工业用地成本调节资金,专项用于工业区项目用地地价补贴。工业项目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人股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缓交或分期交纳。
    16、加快用地审批速度。新增建设用地,由当地国土部门直接向上一级国土部门申报;已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会审的,上级人民政府不再组织会审。市国土部门对县(市)国土部门上报的建设用地报件,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上报;自治区国土部门对所受理的用地申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17、拓宽建设资金筹措渠道。在基础设施、市政设施领域推行BOT投资方式。加快市政设施的收费改革,全面推行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鼓励有实力的企业以收购、兼并、参股等形式,参与县域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建设。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以及码头、电站和城镇基础设施等的经营权可公开转让或拍卖,其收入转投基础设施建设。捆绑申请县域建设项目的国债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鼓励市政公用企业结合公司制改革,以股权融资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
    18、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对公司制中小企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在注册登记时,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度的,首期实缴资本可按认缴金额的10%出资,其余资本缴足期限为三年。投资者可根据需要,申办出资额不设底限的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持有自治区著名商标、自治区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可申请冠广西区名。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达到500万元或集团合并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集团,可申请冠市名。异地创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不受户籍限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凭本人身份证直接到注册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在县域创办的民营科技型、农产品加工型、扶贫型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的企业,涉及前置审批的,可先办理登记注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有效期一年的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接前置审批部门的规定申办相关手续。区外产业转移项目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设备工艺经改进能达到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环保要求的,可核发临时营业执照。支持农副土特产品注册商标。简化前置条件审批事项,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外,不再设立前置审批事项。前置审批项目必须向社会挂牌公示。改革后置审批方式,积极推行现场审批、现场年检等办法。对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连续三年未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企业,经申请和有关机关批准,可免予年检(审)。对免于工商登记的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免收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收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规定的特殊项目外)的,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严禁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或变相要求个体私营企业加入各种协会或其他自治组织。
    19、加大金融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在县乡发展分支机构,增加中小企业贷款的发放比例,进一步推进邮政储蓄改革工作。稳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发放农业贷款。鼓励民营资本参股组建投资公司及风险投资机构。允许民营资本参与地方金融机构的股份制改造,或采取股份制形式创办金融机构。帮助金融机构进一步推广小额农贷、联保贷款等信贷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特点的信贷品种,积极推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扩大抵押和质押贷款范围,探索中小企业以适销库存产品、适用原材料和可靠的应收款作为贷款抵押的办法,合理确定中小企业贷款期限和额度。建立和完善适应中小企业特点的评级、授信制度和资信评估、金融中介、信用担保机构。加强信用建设,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增强县域对银行授信的吸引力。
    20、加大教育和人才支持。支持县域发展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增加经费投人,巩固“普九”成果,到2007年全面实现“两基”目标。建立农民技术培训体系,实施县乡实用人才工程和农民教育培训工程,使农村劳动力普遍接受职业技术教育,掌握1--2门实用技术。把职业培训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对经批准承担劳务职业技术培训的教育机构(含民办),自治区财政视财力情况和培训人数给予一定的补助。市、县(市)财政也要安排相应的培训补助经费。拓宽引智渠道,切实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鼓励各类人才以多种方式服务县域经济。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加快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加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力度。
    21、强化科技支撑。围绕特色产业,依托大型企业或龙头企业,建立和健全公共技术中心、检测中心等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科技示范基地。县域中小企业在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转化及生产过程中,其技术开发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自治区每年安排一定的技改资金用于县域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贷款贴息和补助,重点支持以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优势和特色产品的科技项目。健全农村技术推广体系和农村信息服务网络。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向定点帮扶县(市)转让科技成果、形成产业化生产的,优先安排项目用地,并可分期缴付土地出让金。支持科技生产要素参与分配,鼓励科技人员通过项目承包、兼职、担任技术顾问、技术人股等形式,为县域企业提供科技服务。
    22、加快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登记常住户口的办法,以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建立全区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凡在县(市)城区、建制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都可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其家庭成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四、加强和改进领导,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23、明确领导责任。自治区及各市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县域经济工作的领导,建立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区直部门和中直驻桂单位,每个单位联系一个县(市),指导、帮助所联系的县(市)正确理解和贯彻落实本《决定》精神,为联系县(市)经济发展出谋献策,理顺思路,共谋发展大计;为联系县(市)招商引资;为联系县(市)的同志到自治区以上机关办事协调关系,排忧解难;帮助所联系的县(市)党委抓好党的建设。挂钩联系工作与县域经济发展同步考核,实行同责同奖同罚。市直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挂钩联系制度。县(市)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勇于负责,敢闯敢冒,千方百计抓好县域经济发展。
    24、加强县乡领导班子和基层组织建设。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县乡领导班子建设,重点选配好党政正职,并保持领导班子的相对稳定。加大县(市)干部到区外发达地区挂职学习力度。加强干部双向学习交流,选派厅级后备干部到县(市)、县处级后备干部到乡(镇)、县(市)党政领导到区直部门挂、任职锻炼。选拔一批德才兼备的中青年留学回国人员到县(市)任职。深入开展“三级联创”活动,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25、完善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的协管体制。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要把执行国家法律、政策、部门规定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统一起来,自觉接受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在县(市)乡(镇)延伸机构领导干部的任免要征求所在县(市)、乡(镇)党委的意见。对支持和服务县域经济不力、地方意见较多的延伸机构的领导,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调整。
    26、建立激励机制。完善县域经济发展考核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把考评结果作为奖惩和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自治区每半年公布一次各县(市)经济发展的主要指标,每年公布一次各县(市)经济发展排序(按桂发[2003]25号关于广西经济发展lO佳县(市、区)考评办法确定)。对被评为全区“十佳县(市)”或位次前移五位以上(含五位)的县(市)及其挂钩联系单位,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全区各县(市)经济发展排序中连续两年每年倒退三位以上(含三位)县(市)的党政主要领导,在综合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必要调整。
    27、改进领导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和分类指导,科学制定不同类型县(市)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坚持抓两头、带中间、促全面,努力做到经济相对发达的县率先发展,中等县迅速崛起,欠发达县跨越发展。建立健全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今后,自治区及各市凡出台与县(市)相关的重大政策措施,应征求县(市)意见。
    28、狠抓工作落实。区直有关部门和各市要根据本《决定》精神,在今年6月底前,出台相关的实施办法,并抓好落实。
    本《决定》适用于市辖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