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颁布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南宁讯(记者方怡鹏)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18日通报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制订、施行情况。此条例将革命老区、贫困地区、边境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写入其中,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将得到重点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的特定区域设可立文化生态保护区。

  《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基础上,将集中反映各民族生产生活的传统民居建筑、服饰、器皿、用具,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献、谱牒、碑碣和楹联等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范畴,同时指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资金、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扶持革命老区、贫困地区、边境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濒临消失或本地区特有且历史文化价值较高的非遗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鼓励和支持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转化为文化产品的非遗代表性项目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在非遗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具有一定规模和自然生态环境良好的特定区域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鼓励有条件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符合其特色的旅游活动。

  2005年4月,广西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十余年来,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逐步完善,有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扩展项目1项,国家级代表性项目50项;建有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1个,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6个;“壮族三月三”系列文化活动成为广西极富特色的群众性民族节庆文化活动品牌。

  据了解,新《条例》已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