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人才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根据相关规定,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3000万元重点用于支持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人才项目建设。这笔钱该怎么花、该花在哪些地方?昨日,记者从自治区财政厅获悉,《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人才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出台,明确了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人才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的范围和重点、补助标准和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等内容。

  人才引进可获补助

  根据办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为支持与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匹配、对重大项目支撑度强的人才项目,突出高端领军人才、拔尖人才、急需紧缺专门人才、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及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定向用于人才引进、人才培养、人才激励、人才服务、人才机制体制创新等五大范围。

  人才引进补助包括引进北部湾经济区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的平台搭建、活动组织,引进人才的津贴补助等。其中对引进人才的直接补贴标准为:引进领军型人才在经济区领办、创办企业,一次性补助不高于100万元/人;引进在经济区领办、创办企业或科研机构的创新创业人才,一次性补助不高于50万元/人;引进企业急需高级经营管理或高技能人才,一次性补助不高于20万元/人;引进关键性学科具有博士学历的人才,一次性补助不高于10万元/人;引进其他人才,一次性补助不高于5万元/人。

  斥资培养、激励人才

  人才培养方面,选派人才到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专业机构进行培训的费用,标准按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和赴国外培训的有关规定执行。选派人才到相关机构挂职、跟班学习、定向培养、访问学习等的费用,具体根据项目实施的交通、食宿及培养指导等开支情况进行补助,每位人员一次性补助经费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年。对获批的自治区级人才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建设补助经费。

  人才激励的补助标准为,对经济区人才及团队创业创新项目,符合经济区产业发展方向,能够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给予项目启动资助,对人才及团队科技成果产业化转化给予专项奖励等。每个项目资助不超过100万元,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或不超过其所获专项资金的10%)。

  对经济区内提供人才引进、培养、认证、孵化、咨询等服务的重要人才服务平台和载体的建设给予适当扶持。补助标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对开展北部湾经济区人才重大规划、重大课题研究及推进人才开发体制创新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50万元。

  规范专项资金使用

  根据办法,专项资金下达后,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收回自治区财政,调整用于其他项目:项目实施单位未能实施项目计划的;自财政厅下达资金预算后6个月,项目无任何实质性进展,造成资金闲置的;自财政厅下达资金预算12个月,专项资金未使用完毕,仍有结余的;项目不能按原计划实施需要调整的,在调整后超过6个月资金未使用完毕,仍有结余的。

  各级财政部门和北部湾办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切记不能出现以下行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和复核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的;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和使用专项资金的;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致使专项资金被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资金闲置沉淀的;拒绝、干扰或者不予配合有关专项资金的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的行为。如出现上述行为之一,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企业和个人的有关信息,将记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