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的意见(试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的意见(试行)

  (2016年9月6日)

  为强化各级党组织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巡视工作条例》)及《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自治区党委《实施办法》)有关精神,现就建立我区市县党委巡察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部署要求,突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紧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标本兼治,促进全区基层党组织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巡察工作在自治区党委领导下开展,市县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分级负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等有关单位支持配合,市县党委巡察机构具体实施。

  (二)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巡察工作从基层党组织实际出发,严格按照《党章》《巡视工作条例》及自治区党委《实施办法》等党内法规和中央、自治区党委有关部署要求进行。

  (三)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巡察工作把党的群众路线贯穿于全过程,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开展巡察监督。

  三、机构和人员

  市县党委参照自治区党委巡视机构建立健全巡察机构。

  (一)成立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对本地巡察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向同级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领导小组主要承担提出巡察工作安排、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研究巡察成果运用、管理监督巡察组等职责。

  (二)成立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巡察办为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纪委,与纪委一个部门合署办公,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在所在设区市、县(市、区)人员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巡察办主要承担综合协调、组织指导、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督查督办、服务保障等工作。

  (三)成立党委巡察组。市县党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若干巡察组,在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组长“一次一授权”、巡察组“一次一组合”,组长及组员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四)加强巡察干部队伍建设。市县党委建立巡察组组长库、巡察工作人才库,参照《巡视工作条例》及自治区党委《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条件选配巡察干部,保持巡察骨干的相对稳定。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巡察干部履职能力。加强监督管理,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及时调整;对违纪违法的,严肃处理。

  四、范围和任务

  (一)主要范围

  设区市党委巡察对象和范围: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党委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设区市党委巡察组配合自治区党委巡视组对县(市、区)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

  县(市、区)党委巡察对象和范围: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市、区)党委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市、区)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市、区)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主要任务

  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对巡察对象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结合基层特点和实际,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问题导向,紧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紧抓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着力发现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落实上级党委巡视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和移交事项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市县党委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每届任期内至少巡察一遍。

  (三)方式方法和程序

  巡察工作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常规巡察与专项巡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充分借鉴运用《巡视工作条例》及自治区党委《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作方法和程序,积极探索有效管用的新措施、新方法。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巡察工作责任。市县党委承担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党委书记负总责,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的主要责任人,巡察组组长为巡察监督的主要责任人,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巡察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领导巡察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有重大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发现问题没有如实报告的,整改工作应付了事、弄虚作假、整改不到位的,分清责任,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建立健全巡察工作机制。健全领导机制,建立完善党委常委会及时研究巡察工作、决定巡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机制;党委“五人小组”及时听取领导小组和巡察组、巡察办关于巡察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线索汇报,研究并决定巡察成果的运用机制;领导小组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党委决定机制。健全协作机制,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等相关单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巡察前全面客观介绍情况,巡察中提供信息、人员和专业支持,巡察后抓好成果运用。健全运行机制,完善巡察前准备和巡察了解、汇报、反馈、移交、督办等环节相关机制,规范工作运行。健全保障机制,巡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部门预算,专款专用。

  (三)强化巡察成果运用。加强整改落实,被巡察党组织对巡察反馈的问题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全面整改。加强分类处置,及时移交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各有关部门对巡察组移交的事项,依规依纪及时办理。市县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把巡察成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加强督查督办,巡察机构建立巡察成果运用台账管理制度,并采取适当方式,对被巡察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和移交事项办理情况进行了解和督办。加强治本工作,市县党委对巡察发现的管党治党普遍性、倾向性、根本性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

  (四)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市县党委巡察工作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和总结,党委“五人小组”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的会议材料,以及巡察机构负责人任免职情况等,要及时报送上级党委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市县党委根据《巡视工作条例》、自治区党委《实施办法》及本意见,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2016年9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