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差异化补偿易地搬迁贫困户宅基地

  经自治区政府同意,日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广西鼓励易地扶贫搬迁差异化补偿办法》,通过补偿和补助,进一步鼓励实施易地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地上附着建(构)筑物,拆除旧房,复垦还地。

  宅基地的补偿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退出宅基地后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法定宅基地面积按每亩4万-6万元补偿,超出部分按每亩2万-3万元补偿。二是退出宅基地后需要重新申请宅基地的,新安排宅基地低于原宅基地面积的,法定面积范围内差额面积按照每亩4万-6万元标准予以补偿,超出法定最高标准的差额面积按照2万-3万元每亩标准予以补偿。各市、县及国有农林场的具体补偿、补助标准由各市、县政府及国有农林场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补偿、补助标准范围内结合当地的经济条件、生活水平予以制定并颁布实施。地上附着的建、构筑物按当地征拆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办法》指出,宅基地退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充分尊重贫困户意愿。退出的宅基地应当根据有关规划,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园则园”的原则进行复垦。复垦为耕地的按自治区征收一般耕地的开垦费标准予以补助,即复垦为水田的补助每平方米20元、复垦为旱地的补助每平方米12元;复垦为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按旱地补偿标准的70%予以补助。

  自愿退出宅基地后,贫困户的住房原则上应由地方政府以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予以解决。鼓励有条件的贫困户选择货币安置方式,通过投靠亲友、进城务工、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方式移居城市。(记者 唐广生 通讯员 李欣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