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保民生看点

  ■ 与原政策规定相比,扩大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的范围

  ■ 今年1月1日起被征地的均可享受此政策

  南宁讯 (记者/罗琦)日前,自治区人社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联合下发《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明确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范围,与其他参保人员一样共享同样的政策标准。今年1月1日起被征地的均可享受此政策。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对象,是指该文件出台实施后,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失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在册人口。与原政策规定相比,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认定上,取消“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条件限定,扩大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的范围。

  《指导意见》规定,养老保险最低补贴标准为征地时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亩数,并对征地面积设置最高8亩和最低1亩的限高托底标准。土地完全征收,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面积累计不足1亩的,按1亩计发缴费补贴。以2015年为例,按托底1亩计算,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为3.299万元;按限高8亩计算,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为26.392万元,足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5年养老保险费。

  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被征地农民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不参保的,不得享受这一补贴。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列入征地成本,减少了个人和集体的缴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