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于2016年9月1日正式施行。慈善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成果,是我国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了遵循,为发展慈善事业提供了引领,为做好慈善工作提供了保障。抓好慈善法实施,对于弘扬传统美德、传播慈善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和规范慈善事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我区各族人民历来有着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改革开放以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大力倡导下,我区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慈善活动,特别在抗灾救灾行动中,我区社会公众慈善热情得到更大激发,捐款捐物更加踊跃。1994年全区捐款1.7817亿多元,捐赠衣物673万多件;1998年全区捐款3198万多元,捐赠衣物167万多件;2005年为支援印度洋海啸灾区,全区捐赠善款1050万元;2008年为抗击雨雪冰冻灾害和“5·12”汶川大地震,全区向灾区捐赠款物近6亿元。近年来,全区每年经常性捐赠款物达到5000多万元。与此同时,我区慈善公益类组织得到较快发展,各类慈善公益组织不断增加壮大,目前在全区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公益组织有700多个,其中自治区本级登记的有80多个;全区依法登记的基金会有50多个,其中自治区本级登记的有30多个。各类慈善公益组织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每年募集善款近3亿元,形成了一批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慈善公益品牌,涌现出一批慈善公益典型人物。广西三正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长谢玉华投身慈善活动30年,创建“周末爱心妈妈”志愿服务队,在我区慈善公益事业方面起到了较好的引领作用,2015年被民政部授予第九届“中华慈善奖”“最具爱心慈善楷模”。广西红十字基金会开展红十字天使计划“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行动,累计筹集资金7531万多元,救助贫困患者1.65万多人次;广西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实施“希望厨房”公益项目,累计筹集资金2600多万元,帮助农村学校建成电气化厨房450个,惠及师生22万多人,这两个项目荣获第九届“中华慈善奖”“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提名奖。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不断推动着我区慈善事业发展,有力促进了我区社会和谐稳定。
尽管我区慈善事业取得了不少成就,但与发达地区相比差距还很大,不仅存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制度建设滞后和体制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也存在慈善公益组织少、筹款能力不强的问题,更存在慈善公益项目设计水平不高,慈善公益组织专业化、规范化欠缺,慈善公益组织监督管理薄弱等问题。慈善法的出台,为我们破解影响慈善事业发展存在的问题提供了法律遵循,指明了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方向。全区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慈善法,把其纳入工作重点任务抓紧抓好。首先,要按照慈善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慈善组织登记申请或认定申请办理手续,为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及时发放公募资格证书,确保慈善组织在合法身份下持续开展慈善活动。其次,要依据慈善法和职责权限,结合当地实际,加快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完善相关制度,建立起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第三,要加大慈善组织培育特别是慈善会、慈善超市等扶贫济困类慈善组织的培育力度,并通过资金支持和项目扶持,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帮助;要创新慈善募捐载体,运用互联网新型手段,积极引导居民、企业通过慈善组织开展捐赠活动,增强慈善组织活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作用。第四,要加快建立健全慈善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加强对慈善组织的监管,规范慈善行为;要大力推进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建立慈善组织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的有效途径,提高慈善行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进一步构建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众人拾柴火焰高。我们期待广大民众、更多的企业及社会组织能够秉承“人人可慈善、人人能慈善”的理念,依法行善,以各种形式积极参与到慈善事业中来,为需要帮助的人撑起一片大爱蓝天,把中华民族的慈善美德代代传承。
(作者系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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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爱心妈妈”志愿服务队在小学开展慈善活动。
慈善组织的信息要不要公开、公开到什么程度,网络募捐能不能合法化,作为监管部门的民政部门该担负起怎样的职责……慈善法不但就这些争论给出了正解,更用法治的手段开启了“善”时代。真正解决慈善事业发展进程中的各类问题,还要有相应的配套法规政策、相应的制度安排,负有主管责任的民政部门要在实践中贯彻法治思维,不断突破自身认知阈限,做到知行合一、铁面无私,才能构建一个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完整的制度环境。
信息公开有底线
信息公开在慈善法中单列一章,这在以往的立法中少有。以前对慈善组织虽有年检制度,但主要靠慈善组织自觉。有些慈善组织,几年不交年度报告,政府主管部门拿它们也没办法。公众对慈善组织不了解,也就很难理解,就会产生质疑。现在把信息公开提升到法律的高度,监管部门就有了充分的依据,公众与媒体也有了判断的标准,不公开就是违法,就可以进行吊销资格等处理。
慈善法中的信息公开规定是有层次的、有底线的。慈善组织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是否具有公募资格、募捐方案、慈善服务或项目信息,以及年度报告等内容是必须公开的,要让公众和社会了解,让媒体监督,不公开就是违法行为。
利益相关方要求信息公开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但这种权益会有所限制。比如“张三”是捐赠人,捐了一千元钱给慈善机构,“张三”当然有权利知道这个钱到哪里去了,但是“张三”没有权利要求慈善机构把其他捐赠的钱也要向自己报告。在此,信息公开是有度的。受助人也有权利知道其受助项目的真正目的与具体条件等。
另一种情形也有,不应该公开的慈善组织不能公开。如果捐赠人不愿意公开,慈善组织就应该尊重捐赠人的意见,这是保护捐赠人的隐私。如果受助人不愿意透露自己的信息,慈善组织也不能公开,比如受助人患有什么疾病,他的隐私也应得到保护。另外,慈善组织在投资活动中可能涉及到的商业机密,也不能公开。
作为民政部门,监管一定要有力度,只有把权威立起来,才能使绝大部分慈善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其次,推进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接受媒体、公众“挑刺”,对慈善组织给予严密的社会监督。再次,推动慈善组织完善内部治理,使其治理机制起到自我约束的作用。
行业自律也同样重要,也能产生积极的效果。将来慈善行业要成立联合会或行业协会,如果会员单位违法行事,行业协会就可以建议民政部门根据慈善法将其清除出去。
互联网慈善如何禁止欺诈
互联网已经成为当代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途径,对网络慈善活动加以法律规制很有必要。网络有其特殊性,法律规制严了,不利于网络慈善活动的开展;规制宽松了,难免有不法之徒会借助网络诈捐。这不仅会挫伤善心,而且会阻碍慈善事业的发展。所以,立法既要使网络募捐合法化,也要明确发出信号:禁止欺诈性的募捐行为。
目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慈善组织在互联网开展募捐,需要在慈善监管机构指定的网络平台上发布募捐信息,这实际是要让监管机构对网络募捐担负起监督责任。二是非慈善组织或者不具有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要在网络上开展募捐,需要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募捐的资金由慈善组织管理并把关。
也就是说,网络募捐要进入有序状态,不是任何人、任何机构可以在任何网络平台上进行募捐的,而是需要由监管机构与依法成立并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切实承担起责任。网络募捐,已经发生过多起诈捐案例,也发生过多起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爱心官司的案例,在缺乏组织与规则的条件下,问责的社会成本太高。“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通过合法的慈善组织,也更便于问责。
在微信朋友圈求助,还需要法律实施细则来明确。因为微信朋友圈既是熟人圈,也会一圈一圈地向不熟悉人群扩展,既具有私人性,也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如果是个人求助,这种行为在慈善法中没有被列为募捐行为,公众在接收到这样的求助信息后需要自己理性判断;如果求助是假的,则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处罚,有关人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是以帮助他人的名义而发起公开募捐,则应当自觉纳入法律规制的范畴,寻找合法且具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
慈善法中对网络募捐进行一定的规制,在短期内可能会让部分爱心人士觉得,在网络上做公益不如过去方便了。但是从整个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出发,还是要进入到有组织的、有序的社会氛围与法制轨道上。当然,让网络募捐符合慈善宗旨,杜绝欺诈行为,光靠慈善法还不够,还需要其他制度安排与部门配合,如网络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督部门、网络经营者相应地负起责任等。
民政部门被赋予更多责任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慈善法只是挂在墙上、写在纸上,不能落到实处,法度就会变得模糊不清,约束就会松懈无力。慈善法赋予了民政部门在监管慈善事业方面的主管角色和权威性,民政部门就应该在落实层面打通“最后一公里”。
现在的慈善监管跟以往不太一样,过去更多强调的是监督慈善组织,现在更多强调的是监督慈善活动。慈善法赋予民政部门更多的权力,甚至可以查某个银行账户。赋予监管部门必要的执法手段和权威,有利于管理整个慈善事务。
慈善法中的监督体制可概括为一部门主管,全方位监管,多种手段并用。监管部门被赋予全权的同时,也要承担全责。民政部门要承担责任,还得下很大的功夫。需要尽快打造称职的监管队伍,理顺监管机制。民政部门内部也是多条管理的,民间组织管理、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社会工作、社会救助等,要尽快明确各自的监管职责。后续还要有相应的监管手段。
权力大意味着责任也大。首先,将来民政部门必须及时受理创办申请、公开信息,切实帮助慈善组织打击“李鬼”。其次,将来所有的慈善组织和慈善行为都将被纳入民政部门的监管范围。之所以包括慈善行为,是因为有的组织虽然不是慈善组织,但也有慈善行为。例如,以往灾害发生后,很多组织甚至个人都会发起募捐活动。将来,民政部门都要对这些慈善行为给予监管、规范。
广西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筹集资金2600万元援建希望厨房450个,惠及师生22万多人。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今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最终高票通过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我国的慈善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出炉。慈善法的出台,汇聚了各方智慧,因应了民众诉求,呈现出合国情、接地气、可操作等诸多亮点,为规范个人、社会、政府在慈善事业发展中的关系奠定了法律基础,其填补制度空白、开启依法治“善”时代的重要作用极具里程碑意义。
鼓励各界力量做慈善
慈善不是富人的专利,慈善人人可为。慈善事业的发展需要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形成全社会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的浓厚氛围。为此,慈善法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在总则中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二是对慈善组织予以专章规范,突出慈善组织在慈善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地位。三是在附则中规定,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
慈善组织是我国慈善事业的活跃力量,在动员社会资源、提供公益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大力发展各类慈善组织,规范慈善组织行为、确保其活动公开透明,是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保证。慈善法规定,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规范慈善组织内部治理
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开展慈善活动。在具体内容上,慈善法作了如下规定:
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要求慈善组织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目前,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采取年检制度。根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为规范慈善组织与管理人员的关联交易行为,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规定慈善组织不得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不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
慈善组织剩余财产处理方面,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明确公开募捐方式及要求
公开募捐的方式包括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等。对设置募捐箱以及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等传统募捐方式,慈善法规定应当在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
为适应信息社会慈善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慈善法规定互联网募捐是公开募捐的方式之一,这样尽可能发挥互联网在慈善领域信息快速传播和需求定位准确的优势。同时,为了加强规范,慈善法要求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慈善法还要求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多举措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需要政府的扶持。各级政府要正确认识慈善事业发展对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积极作用,从金融、土地、慈善文化推广、慈善宣传等方面制定政策、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慈善事业发展。
慈善法第九章专章规定了支持慈善发展的促进措施:具体为慈善活动提高帮助和指导、慈善信息共享发布、土地和金融政策支持、培育公墓慈善意识、建立慈善表彰制度等多个方面。
税收优惠也是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慈善法对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作了原则规定。为了解决大额捐赠税前扣除比例不足的问题,慈善法专门规定,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