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出台实施意见 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 2017年前各设区市的市辖区至少要建立1个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

  ■ 2020年前各县(市)至少要建立1个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

  ■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在用地、税费、金融等方面享受多项扶持政策

  南宁讯(记者/蒋秋)自治区残联、自治区发改委等9部门近日联合发文,出台《自治区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以促进我区残疾人就业状况改善。

  鼓励社会力量发展辅助性就业。据了解,辅助性就业是指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动员社会,鼓励、吸引和支持社会力量发展辅助性就业,逐步实现投资和运营主体多元化。优先扶持社区辅助性就业机构,方便残疾人就近就便实现就业。

  在辅助性就业扶持政策方面,《意见》明确,各地公办或社会资本兴办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用地,按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纳入计划。在城市新建社区和新农村建设规划中,应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纳入其中。对社会资本投资经营的辅助性就业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无偿或低价划拨供地。有条件的残联要无偿提供运营场地。符合税费优惠政策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城市建设与公用事业收费优惠政策。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费,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费。

  加大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监督。《意见》对兴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出了要求。要建立自治区残疾人启智展能中心。2017年前各设区市的市辖区至少要建立1个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2020年前各县(市)至少要建立1个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基本满足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就业需求。《意见》还要求,加强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监督,对采取挂靠、挂名、虚报等“假用工”的机构,追回全部补贴或奖励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