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本级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 四情况可租车

  随着公务用车改革的推进,一般公务用车被取消。为加快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广西近日出台了《自治区本级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明确了自治区本级机关公务租车的总体要求、范围、标准等,规范公务租车活动。

  A

  四类情况可进行公务租车

  对在南宁市城区范围内的公务出行,《自治区本级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规定,由个人自行选择社会化出行方式,费用支出在个人公务交通补贴中解决。

  《办法》明确有以下四种情况,且按自治区本级应急、机要通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统筹使用本单位保留的应急、机要通信用车后仍无法保障的,可进行公务租车:

  一是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主办或承办自治区及以上层面开展的大型活动。

  二是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举办或组织多人参加集体性会议、培训、集会、参观、党建、群团等活动,不便个人单独前往的。

  三是为接待上级部门考察调研、接待外宾、应对紧急公务出差和处理突发情况的。

  四是前往乡镇及村屯开展联合调研、检查等,工作地点无公共交通或公共交通不便的,应按就近原则从出差目的地附近市县城区租用车辆。

 

  B

  单次公务租车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0天

  对于公务租车的标准,《办法》规定,要求各单位根据乘客人数、经费预算、使用地点等因素,确定租车类型。

  其中,在南宁市城区范围内的公务租车,须在自治区本级公务租车平台租用车辆,费用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另行制定。平台车辆无法满足时,可向社会租用车辆。社会租车价格的确定,将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各单位租车情况,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社会租用车辆定点服务供应商和各类车型中标价格。

  在南宁市城区范围外的公务租车,参照当地公务租车标准执行。当地没有出台公务租车标准的,在厉行节约的前提下,按市场价格租用。

  同时,《办法》规定,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租用车辆,不得长期租用车辆。单次公务租车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0天(含10天),超过10天的,必须报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

  C

  租车期间个人不再领取市内交通补贴

  根据《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自治区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对此,《办法》明确,属于出差性质的公务租车,租车期间个人不再领取80元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补贴;乘坐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车辆的,则由个人在领取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补贴中,向提供车辆的单位支付相关费用。

  自治区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务租车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必须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的公务租车经费预算,在部门年度预算公用经费中统筹解决,原则上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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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适用于已完成自治区本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即自治区纪委机关和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大机关、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自治区政协机关、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务租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