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民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民政厅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局、自治区老龄办: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确保2020年前如期完成民政部门脱贫攻坚任务,现将《自治区民政厅脱贫攻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6年6月7日

  自治区民政厅脱贫攻坚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通知》(民发〔2016〕57号)精神,扎实有序推进我厅脱贫攻坚工作,确保如期完成民政部门脱贫攻坚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把扶贫开发作为最大的政治责任、最大的民生工程、最大的发展机遇,严格执行脱贫攻坚一把手负责制,带领本单位干部职工坚决打好脱贫攻坚战。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逐年提高全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和补助水平,逐步缩小低保线与扶贫线的差距,实现扶贫与低保机制有效衔接,解决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无法维持,以及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实现脱贫的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困难,实现“低保政策兜底一批”的脱贫攻坚目标。建立“三留守”人员动态管理数据库,健全“三留守”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干部联系帮扶制度,强化综合保障工作,保护他们基本权益,把党和政府关爱关心困难群众的情怀落到实处。

  二、工作任务

  (一)发挥最低生活保障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作用

  1.认真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将行业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任务纳入“十三五”行业规划和年度计划,逐级分解,落实到市、县(市、区)。(责任单位:社会救助局、规划财务处、厅办公室、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社会事务处、老龄办)

  2.加大低保资金的投入。督促各市、县积极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及时足额安排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自治区根据各市、县最低生活保障人口数量、资金结余情况等统筹下达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补助资金重点向贫困程度深、保障任务重的市、县倾斜。(责任单位:社会救助局、规划财务处)

  3.建立提高农村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严格按照农村居民生活费用支出法制定并公布新的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在2015年全区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平均每人每年2028元的基础上,2016年全区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达到每人每年2500元;2017—2020年,全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逐年提高,到2020年达到扶贫线标准。(责任单位:社会救助局)

  4.逐步提高补助水平。2016—2020年,全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逐年提高。指导有条件的市、县在自治区确定的低保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当地农村低保补助水平,具体标准由市、县民政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研究提出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责任单位:社会救助局、规划财务处)

  5.精准确定保障对象。充分运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成果,对于已经被识别为贫困人口的低保对象,继续纳入低保范围;对于被识别为不是贫困人口的低保对象,以及被识别为贫困人口但还没有纳入低保范围的对象,严格按照低保对象的认定标准,全部进行复核复审,凡是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全部清退,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规范低保审核审批程序,严格把好“五关两公示”,即把好群众申请关、入户调查关、民主评议关、公示监督关、审核确认关,强化审核结果公示以及审批结果公示。(责任单位:社会救助局)

  6.加强基层经办机构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精神,在乡镇(街道办)明确和完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并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服务机制,依托乡镇(街道办)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更加顺畅高效。(责任单位:人事处、社会救助局)

  7.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统筹纳入产业扶持、易地搬迁、生态保护、教育扶持、医疗保障、资产收益以及社会扶贫等政策覆盖范围。(责任单位:社会救助局)

  8.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确保其基本生活。对搬迁移民中的生活条件困难,符合五保、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责任单位:社会救助局)

  (二)开展医疗救助脱贫

  1.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决定》要求,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社会救助局)

  2.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其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予以救助。(责任单位:社会救助局)

  3.加强医疗救助与相关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与慈善救助的联动和良性互动。(责任单位:社会救助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三)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1.抓紧制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配套政策文件,加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在贫困地区的落实力度。积极探索救助供养标准制定、调整办法,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研究制定基本生活标准和差异化的照料护理标准。努力为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和患病陪护服务。(责任单位:社会救助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2.研究制定特困人员认定的具体办法,全面开展特困人员摸底排查,尽快将原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统一纳入救助供养制度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责任单位:社会救助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3.结合发展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工作,提升供养服务机构托底保障能力。(责任单位:社会救助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四)加大临时救助制度落实力度

  1.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托底功能,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标准,优化申请审批程序,提高兜底保障能力和救助时效。加强对“救急难”综合试点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普及开展“救急难”工作。(责任单位:社会救助局)

  2.组织实施“同舟工程”,为中央企业在3个贫困县参与“救急难”工作提供支持,着力解决困难群众的个案性急难问题,形成政府托底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强大合力。(责任单位:社会救助局、社会工作处)

  (五)做好“三留守”人员关爱工作

  1.建立“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信息数据库。2016年12月底前,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家庭生活困难、监护人缺失、残疾等留守儿童,以及生活难以自理和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经济状况差的留守老人、留守妇女进行调查摸底,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数据,切实建立“三留守”人员动态管理信息库。(责任单位:社会救助局、社会事务处、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老龄办、厅办公室)

  2.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为契机,推动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履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开展社会关爱服务,组织乡村干部、农村党员和青年志愿者、社会组织对留守儿童进行结对关爱服务,定期开展围绕学业辅导、亲情陪伴、自护教育等关爱帮扶活动,切实解决留守儿童校外管理、关护、教育、娱乐问题。(责任单位:社会事务处、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社会工作处)

  3.制定推进农村“三留守”人员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意见,引导人口流出地农村社区加强对“三留守”人员的生产扶持、生活救助、安全保护和心理疏导,切实提高对“三留守”人员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社会工作处、社会事务处、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社会救助局、老龄办)

  4.推动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深化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在政策措施、保护机制、服务体系、工作力量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的统筹运行。

  建立临时监护人制度,由村(居)民委员会出面组织外出务工人员,在其同一居住地指定亲戚或其他合适人选作为临时监护人,签订临时监护或托养协议,明确监护或托养责任及相关费用等事项。(责任单位:社会事务处、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5.积极发挥民政部门职能作用,协调相关部门扎实开展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针对监护侵害个案做好应急处置、临时监护照料、调查评估、多方会商、家庭监护指导、提起监护权转移诉讼等监护干预工作。(责任单位:社会事务处)

  6.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促进城乡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指导地方建立健全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和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大力推进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发展。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自有土地,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责任单位: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老龄办、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社会救助局)

  7.建立农村留守老人养老服务制度,加大对农村幸福院等农村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投入力度和运营保障,满足农村留守老人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等方面需求。(责任单位: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老龄办)

  8.建立农村留守老人关爱制度。加强农村基层老年人协会建设和规范化建设。提升基层老年协会覆盖面,增强基层老年协会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基层老年协会在创新老年社会管理、积极帮扶农村留守老人方面的重要作用。(责任单位:老龄办)

  9.组织党员干部以“一对一”方式与农村留守老人结成帮扶“对子”,定期走访,了解他们思想动态和精神状态,为他们排忧解难。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老人家庭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加强对农村留守老人人身权利侵害的保护。(责任单位: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老龄办、社会救助局)

  10.积极倡导邻里互助,认真选择有意愿、负责任的家庭采取全托管或半托管的形式,组建关爱农村家庭互助队伍,积极发动社会组织、社工参与关爱农村留守老人工作,及时为农村留守老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关怀。(责任单位: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社会工作处、老龄办)

  11.建立残疾人关爱制度。加大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力度。对符合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条件的残疾人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责任单位: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社会救助局)

  (六)加强社会管理工作

  1.引入社区建设和管理。对进县城、进产业园、进旅游区的移民集中安置点,乡镇1000人以上的移民安置点,整体搬迁移民来自两个以上行政村、且规模在500人以上的中心村集中安置点引入社区建设和管理。加强社区软硬件设施建设,配套建设水电路、绿化亮化、科教文卫、学校、医院、菜市场、商业店铺、安保等基础设施和社区服务设施;组建社区党组织,帮助搬迁移民党员向社区服务党组织转化;成立社区居委会,成立物业、文化、计生养老等服务中心,对符合条件的安置点安排公安、民政、社保、教育等单位进点帮扶。实施“社区管房、管人、管社会事务,原村委管林、管地、管惠农补助”的“人地分离”管理方式。(责任单位: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2.加强社会组织及个人参与扶贫的组织引导和服务。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动员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扶贫产业开发和助医、助教、助学、助残等扶贫济困活动。加强社会组织参与扶贫济困活动的组织协调,降低扶贫社会组织注册门槛,落实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各项优惠政策。建立扶贫志愿者组织,构建扶贫志愿者服务网络,鼓励和支持青年学生、专业技术人才、退休人员和其他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扶贫志愿者行动。积极支持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及海外人士,通过爱心捐赠、志愿服务、结对帮扶等多种形式帮扶贫困村、贫困户。(责任单位:民间组织管理局、社会工作处、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3.抓紧出台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加强对偏远、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社区建设的分类指导,切实增强自治功能和发展能力。(责任单位: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4.着力完善贫困地区农村社区服务体系,依托综合服务设施和综合信息平台,推动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向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延伸覆盖,率先发展生产服务、就业服务等有利于贫困人口脱贫的服务项目。促进农村社区建设规划与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有效衔接,优先支持易地搬迁安置区配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5.探索培育贫困地区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引入社区社会工作服务,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扩大贫困地区农村社区服务供给,不断提高服务贫困人口的专业化、精细化水平。(责任单位: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6.实施扶贫志愿者行动计划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贫困地区计划。联合有关部门出台专项政策,根据脱贫攻坚任务需求,推动建立专业社会工作介入农村社会救助、留守人员关爱服务长效机制,有针对性地开展社会工作服务。(责任单位:社会工作处、社会救助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社会事务处、老龄办)

  7.继续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计划,到2020年底前,以国家级贫困县为重点,每年为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选派、培养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推动各地大力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为贫困群众提供心理疏导、生活帮扶、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专业服务。(责任单位:社会工作处)

  8.大力扶持发展扶贫济困等领域志愿服务组织,鼓励支持志愿服务组织为困难群众提供各类帮扶,积极参与志愿扶贫行动。(责任单位:社会工作处)

  9.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力量,贯彻落实慈善法,积极培育发展慈善组织,对以开展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组织,实施特殊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民间组织管理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10.建立慈善扶贫信息协调联系机制,整合扶贫对象信息和社会慈善信息资源,推进慈善资源和扶贫需求有效对接,为社会组织和慈善力量扶贫提供信息服务,引导、协调各种社会资源向贫困地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配置,帮助贫困群众脱贫增收。(责任单位: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民间组织管理局)

  11.进一步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相关制度,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责任单位:社会工作处)

  12.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定点扶贫工作,确保扶贫责任落实、定点扶贫任务完成。选派好挂职干部,指导、协助定点扶贫县(村)加快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厅机关党委、人事处)

  13.按照突出重点、同等优先、精准帮扶、务求实效的原则,协同做好定点扶贫工作。(责任单位:厅机关党委、人事处、各业务相关处室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民政厅成立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由韩元利厅长担任组长,厅领导班子成员、相关业务处室局负责人分别担任副组长、小组成员,负责统筹协调全区民政行业脱贫攻坚工作,组织落实脱贫攻坚的各项政策措施,针对贫困地区群众需求,推动民政各类资源要素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聚集,形成民政精准扶贫工作的强大合力。同时,指导各市、县民政局尽快制定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的实施方案,制定重点任务责任清单,明确路线图、时间表和责任人。

  (二)加强资金保障。积极争取民政部和自治区本级财政的支持,进一步加大对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资金的统筹安排力度,增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能力。强化对社会救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贪污挤占挪用。努力拓宽资金筹集渠道,通过增加彩票公益金投入、鼓励社会捐助资金投入等,建立多元筹资机制,助力民政脱贫攻坚工作落实。

  (三)加强督促检查。厅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将定期不定期派出督查组,深入各贫困区县开展专项督查,及时掌握基层工作进展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各相关处室局要根据工作实际,组织力量对基层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针对性的检查,并将情况及时汇总、反馈给民政厅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强化信息报送。建立脱贫攻坚工作月报制度,各有关处室局在每月底向厅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脱贫攻坚工作推进情况,重点报送本室处局脱贫攻坚业务完成进度情况。自治区民政厅将加强与自治区扶贫、妇联、残联等部门衔接,建立数据交换共享机制,通过定期信息比对的方式,全面掌握扶贫对象的基本情况。

  (五)加强舆论宣传。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深入宣传各级民政部门在脱贫攻坚战中的重要托底作用,深入宣传民政系统扶贫的创新做法和成功经验,深入宣传基层民政干部的典型事迹,充分调动全社会关注、支持民政工作的积极性,为民政系统脱贫攻坚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自治区民政厅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自治区民政厅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韩元利 自治区民政厅党组书记、厅长

  副组长:韦力行 自治区民政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正厅长级)

  张光廷 自治区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冯 志 自治区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梁丽玲 自治区民政厅党组成员、自治区老龄委

  办公室主任(副厅长级)

  黎 伟 自治区民政厅副巡视员

  成 员:韦 江 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主任

  邵倩波 自治区民政厅法制处处长

  韦有亮 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

  彭石山 自治区民政厅优抚处处长

  夏 忠 自治区民政厅安置办主任

  朱 永 自治区民政厅救灾处处长

  潘志武 自治区民政厅社会救助局局长

  蒙昭平 自治区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处长

  杨再念 自治区民政厅区划地名处处处长

  曾凡明 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处长

  黄启成 自治区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处长

  梁愈军 自治区民政厅规划财务处处长

  黄江萍 自治区民政厅人事处(社会工作处)处长

  孟光明 自治区民政厅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何理锋 自治区民政厅信访处处长

  李翠玲 自治区老龄委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社会救助局,由社会救助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各相关处室局指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及材料汇总报送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