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南宁讯 5月11日,自治区法制办公布《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在6月1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2007年1月1日我区开始实施《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0年,国家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工伤认定范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作了较大的调整,并授权地方对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等内容作出规定。结合目前工伤保险尚未完全覆盖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等实际情况,我区这次对该条例的实施办法进行了相应修改。

  本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明确将公务员、参公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提升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即由原来的设区的市级提升为省(自治区)级;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的具体缴费方式进行了重新规范;明确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明细;完善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规范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明确工伤保险待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