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蚕种管理条例7月施行

  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6年7月1日施行。

  据介绍,2000年以来,我区抓住“东桑西移”机遇,承接产业转移,大力发展桑蚕产业,蚕茧产业连续10年全国第一,约占全国二分之一,世界四分之一,形成了“世界蚕业看中国,中国蚕业看广西”的发展新格局。种子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蚕种是一种特殊的农业种子,具有用途单一不可替代、季节性强、保存时间短、生态区域性强,可选择性独特、技术要求高,生产风险大、市场调剂比较困难等特性。

  据了解,条例从保障蚕种生产及质量安全、促进桑蚕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维护蚕农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结合广西实际,在上位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为指导,借鉴区外立法成功经验,对蚕种以及商品小蚕的适用范围、政府及有关部门管理职责、蚕遗传资源保护与品种审定、生产经营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并通过明确蚕种生产经营许可条件、许可受理核发期限等具体规定,规范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行为,维护蚕种和商品小蚕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放宽蚕种生产经营许可条件,将蚕种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促进我区蚕种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条例全文分为总则、蚕遗传资源保护与品种审定、蚕种生产经营、蚕种质量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三十九条。

  条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广西实际,对影响我区蚕种生产经营甚至产业发展的关键节点:蚕新品种选育、审定和推广;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商品小蚕生产经营;蚕种质量检验检疫;区外蚕种引进和销售;蚕种质量事故处置等关键点以法规形式加以规范。一是明确了蚕种的适用范围,将商品小蚕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纳入适用范围;二是以行政审批制定改革精神为指导,放宽市场准入门槛;三是注重维护蚕种和商品小蚕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四是增强执法的可操作性。

  (农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