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巡视工作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党委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在自治区党委每届任期内至少巡视一遍。

  自治区党委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巡视工作的部署要求,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五条 巡视工作纳入全区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坚持和完善自治区党委负责,自治区党委巡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 巡视工作落实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备案制度。巡视工作年度和阶段工作计划、安排和总结,自治区党委“五人小组”听取巡视工作汇报会议材料,以及自治区党委巡视机构负责人任免职情况,应当及时报送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自治区党委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自治区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和自治区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巡视工作。

  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由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相关领导、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主任组成。

  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八条 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自治区党委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设立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为自治区党委工作部门和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按自治区党委工作部门序列配备领导班子和机构人员,主任由正厅长级领导干部担任,副主任由副厅长级领导干部担任。

  第十条 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二)传达贯彻中央、自治区党委有关决议、决定和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三)统筹、协调、指导自治区党委巡视组开展工作;

  (四)承担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五)对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六)配合自治区纪委机关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七)办理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设立自治区党委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根据巡视任务和工作需要,组建专项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

  自治区党委巡视组向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自治区党委巡视组的职责是:

  (一)按照《巡视工作条例》的规定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开展巡视;

  (二)按照《巡视工作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监督对象、监督范围、监督内容和方式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发现突出问题;

  (三)向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情况;

  (四)向被巡视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巡视情况,提出整改意见,会同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督促被巡视党组织整改落实;

  (五)对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处置事项及时分类移交,会同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做好跟踪督办工作;

  (六)办理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自治区党委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厅级巡视专员、处级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

  自治区党委巡视组组长由正厅长级领导干部担任,副组长由副厅长级领导干部担任,巡视专员为领导职务。

  自治区党委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自治区党委巡视组组长、副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四条 建立自治区党委巡视组组长库,人员由专兼职巡视组组长、副组长构成,兼职巡视组组长、副组长从具备巡视工作人员条件的厅级党员领导干部中选任。

  第十五条 建立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人才库,人员从相关领域和部门的优秀专业干部中遴选。

  第十六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十八条 自治区纪委机关、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应当加强巡视队伍建设。加强巡视工作人员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健全符合巡视工作特点的考核、测评和考察办法,畅通巡视干部晋升、交流渠道。

  注重培养和选拔优秀巡视干部,建立优秀巡视干部到基层挂职锻炼和年轻后备干部到巡视机构挂职锻炼的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巡视组分别成立党支部,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严格组织生活制度,做好党员教育、管理、服务、监督等工作。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由设区市党委领导负责、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委组织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巡视工作联络常设机构,配备相对固定人员,负责与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巡视组日常联络,承担巡视的协调配合、服务保障、整改落实、信息处理等工作。

  县(市、区)、自治区直属部门、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在被巡视期间成立巡视工作联络机构,人员组成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确定,配合自治区党委巡视组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巡视工作经费纳入自治区有关单位部门预算,专款专用。

  第三章 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设区市、县(市、区)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设区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自治区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自治区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自治区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党委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四条 对设区市、县(市、区)巡视以常规巡视为主,应当作为重点,优先巡视;对自治区直属部门、企事业单位巡视以专项巡视为主,并根据工作需要,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党委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党委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纪律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党委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发现的下列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一)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重大问题;

  (二)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

  (三)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重要岗位领导干部有明显严重违纪,可查性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及时查处能形成有力震慑的问题线索;

  (四)被巡视党组织严重违反组织原则,领导班子软弱涣散,或者党政主要负责人严重不团结,矛盾公开化,严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况和问题;

  (五)与巡视工作有关的其他重要情况和重大突发事件。

  特殊情况下,自治区党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自治区党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八条 巡视期间,经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自治区党委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督促其立行立改。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巡视工作启动前,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制定巡视工作方案、确定巡视任务并对巡视组组长、副组长授权。

  第三十条 自治区党委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前,应当向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自治区党委巡视组根据自治区党委要求和巡视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巡视工作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应当提前将巡视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视党组织,协调安排巡视组进驻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党委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三十二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自治区党委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自治区党委决定;自治区党委“五人小组”应当及时听取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和巡视组、巡视工作办公室关于巡视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线索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研究巡视工作,决定巡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党委巡视组向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巡视情况后,应当根据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形成巡视反馈意见,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自治区党委巡视组将巡视的相关情况通报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向被巡视县(市、区)反馈巡视情况前,自治区党委巡视组应当将有关巡视情况通报其上一级党委。上一级党委应当派1名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向县(市、区)领导班子反馈的会议。

  第三十五条 被巡视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收到自治区党委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制定整改措施,细化整改任务,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

  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做到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全面整改。

  第三十六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自治区党委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自治区党委巡视组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及时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

  第三十八条 对巡视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根据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及时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研究和整改。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应当掌握移交问题线索办理和有关职能部门整改的进展情况,并予以督办。

  第四十条 自治区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对近期或者正在接受巡视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考察时,应当听取巡视机构意见。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和自治区党委巡视组应当分别建立巡视成果运用台帐,并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四十二条 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认真抓好巡视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办理巡视移交的有关问题线索。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七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反映属实的,有关机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承担。

  第五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4月19日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印发的《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的若干规定》(桂发〔2010〕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