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讯 (记者/周红梅)近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批准全区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决定批准我区2015年政府债务限额为4464.8亿元。
该议案获得批准,意味着2014年以来存量政府性债务清理甄别以及政府债务规范性管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人大批准的限额设定了我区2015年政府举借债务的“天花板”,政府举债规模必须严格控制在限额内。今后该限额增减变动,将由国家根据宏观经济形势需要核定,并按规定由人大审批。
据悉,按预算法有关规定,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这样有利于妥善处理当前稳增长和长期防风险的关系,也有利于人大审查监督。下一步,自治区财政厅将建立向人大报告政府债务机制,每半年向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严格规范政府债务管理,在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限额内按规定、按程序举借政府债务;建立公开透明的政府债务考核评价制度,构建衡量和评价政府债务风险程度指标体系,主动公开政府债务信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