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下发《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孤寡老人、重点优抚对象等8类人群将免租金

  桂林讯(记者周文俊)记者昨日从市住建委获悉,市物价局、财政局、住建委等部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桂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从12月1日起,我市实施新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根据《通知》,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孤寡老人、重点优抚对象、重大疾病、见义勇为、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参军)、原国民党抗日老兵等8类低收入困难家庭,由原先的收取租金调整为免收租金。

  对城镇低保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倍(含1倍)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低收入线1—1.5倍(含1.5倍)的低收入家庭分别减免80%、60%、40%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所谓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的,限定户型面积、租金标准,面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从去年12月30日起,我市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国有直管公房等“三房”进行并轨运营管理,统称公共租赁住房,目前我市共有11800多户。

  “新的公租房租金标准,按照国家规定,以我市物价部门新核定的市场租金标准的70%收取。”市住建委有关负责人说,新标准将“三房”租金进行统一,原直管公房租金标准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停止执行。同时,按照房屋所在地段以栋为单位及楼层差别制定。

  “需要说明的是,已经签订租赁合同的公租房住户,租金仍按原合同的标准执行,待合同期满后,再按新标准执行。”市住建委有关负责人说。同时,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也可以向居住或户籍所在地房管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