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12月1日起全面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

  广西12月1日起全面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图)

  广西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新闻发布会现场。记者 严江萍摄

  

广西12月1日起全面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图)

  广西即将启用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证书样式。记者 严江萍摄

  南宁讯(记者 严江萍)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施行后,作为其配套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工作正紧张有序地在全国各地开展。27日下午,记者从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从2015年12月1日起,全区将同步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新证将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的许可证整合为食品经营许可证,实现“两证合一”。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李勇强告诉记者,新版《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解决兼具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混合业态的许可问题。“此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从以前的3年变为5年,其内容增加了日常监管机构、日常监管责任人、投诉举报电话、二维码等,将“食品流通”修改为“食品销售”;同时明确了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

  据悉,《食品经营许可证》由食品经营者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操作规范》要求,向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提出申请。接收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等要求,开展许可审查,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有食品经营者持有原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许可证继续有效,不需要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如有食品经营者在2015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食品经营许可实施过渡期间,经审批领取的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1月30日。由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知食品经营者持过渡期许可证申请换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但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随着网络食品的日益兴起,网络食品安全也成了消费者普遍关心的问题之一。《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规定,食品经营者在实体门店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除符合相应条件外,还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设备设施,供许可机关审查。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经营场所,并应当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供许可机关审查。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特殊食品、热食、冷食、生食、糕点、自制饮品等)以及散装熟食销售。网络食品销售商,申请时应当提交销售食品的网站、网页或网店主页的截屏图,截屏图上应标明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公式的具体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