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南宁讯 (记者/周红梅)为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分配和管理,近日,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自2009年自治区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以来,相关办法已先后修订3次。此次修订主要参照中央办法,根据主体功能区范围及类型的划分,分别测算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引导类区域的转移支付补助,使办法更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的要求。

  新办法将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区域纳入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享受范围:一是《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广西壮族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市、区);二是《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广西壮族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域所属县;三是根据石漠化、森林覆盖、重要河流流域等客观因素确定的,具有重要生态保护意义的引导类区域。

  据悉,在财政转移支付的测算上,对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引导类区域所属县(市)以上年分配数为基数,根据财力缺口、石漠化防治、森林覆盖、国家级保护区、漓江保护等客观因素对增量资金进行分配。对当年新增纳入转移支付范围的限制开发及引导类区域,按照客观因素进行排序并以此分档核定补助基数,并统一测算分配增量补助资金。对点状分布且不在限制开发及引导类区域范围的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等禁止开发区域所属市县,给予适当定额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