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近日下发《加快水利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水利建设项目预审审批权限、办理依据,对水利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进行特殊支持,加快水利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通知》明确规定,新建小型水库(含小Ⅰ、Ⅱ型水库)、引提水工程、防洪(潮)标准为20年一遇以下(不含20年一遇)的主要支流治理和标准海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对政府投资类水利建设项目,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自治区发改部门出具的投资计划文件或自治区水利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批准文件办理用地预审,无需再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
为支持水利建设项目,《通知》还指出,在水利建设项目涉及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完善工作完成以前,对国家已安排投资、列入2015年度开工建设的水利建设项目,虽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符合法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形的,可先通过用地预审,但在用地预审批复文中应明确要求,在项目建设用地正式报批前,须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审批,或纳入经批复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
《通知》还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加快推进各类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对列入今年投资计划、要求年内开工建设的水利类建设项目,其用地预审按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要求的办结时限办理;对需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复用地预审的项目,有关国土资源局要加快初审上报。对未列入今年开工建设任务的水利项目,以及其他建设项目,也应加快办理用地预审,确保国土资源稳增长政策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