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
《关于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1日
关于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意见
为引导和规范全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升现代农业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向现代特色种养业聚集。鼓励发展适合规模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重点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向粮食、糖料蔗、水果、蔬菜、茶叶、桑蚕、食用菌、生猪、肉牛肉羊、罗非鱼和富硒农业、生态有机循环农业、休闲农业“10+3”现代特色农业产业,以及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生产核心基地流转,形成优势产区的规模经营、特色产业的适度发展。
二、鼓励农民互换并地。在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基本建设,加大力度扶持推进“小块并大块”土地整治,鼓励农民自愿协商互换并地。同步推进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力争先确权后并地,已并地的着重解决好确权确地确股问题。原则上“小块并大块”到哪里,要优先土地确权到哪里。
三、鼓励创新土地流转方式。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并经发包方同意。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委托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与被委托的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
四、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土地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大跃进。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
五、明确农村土地流转范围。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和经营者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均可以流转。能够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林地和草地不得按“四荒”地承包和流转。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可以参照相关规定执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土地不得流转。
六、合理合法确定流转期限。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但一律不得超过二轮承包剩余时间。流转土地用于种植经营多年生作物品种以及高投入的设施农业,可以采取分期租赁的办法租赁,也可以明确在二轮承包期限到期后,流转合同原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租。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土地经营权益。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稳定转移就业。
七、合理确定土地流转规模。综合考虑人均耕地状况、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各地重点扶持发展50—100亩的适度规模经营。工商资本以企业、组织或个人租赁农地的,原则上在1个乡(镇)区域内租赁面积不超过10000亩,确有良好经营业绩的,经县级农经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扩大租赁规模。已租赁的土地,按原流转合同执行,切实保护流转合同双方的权益。
八、严格实行分级备案制度。租赁农地的工商企业要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登记申报,纳入当地土地流转服务平台管理。规范流转行为,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100-500亩的(含500亩),由乡(镇)人民政府备案;500-1000亩的(含1000亩),报县(市、区)农经管理部门备案;1000-5000亩的(含5000亩),报市农经管理部门备案;5000亩以上的,报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九、健全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鼓励各地依法探索建立工商企业租赁农地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各地可通过建立由农村经营管理、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等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农业专家等多方参与的农地流转审查监督机制,对租赁农地的工商企业的主体资质、经营能力、土地用途、风险防范等事项进行评估,并在1个月内提出审查审核意见。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应按照合同约定先付租金后用地,严格按照已审核的项目、产业内容在租赁农地上生产经营,适应市场需要经审核后可从事其他农业产业生产经营,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未经承包农户同意,不得转租。各地要强化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事中事后监管,定期开展督查,实施动态监测,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宣传普法力度,引导广大农民群众认真履行租赁合同,不得干预、扰乱、阻碍租赁企业、组织或个体的合法正当经营。
十、建立完善土地流转市场服务平台。各地要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流转交易市场,建立健全市场运行规范,明确交易原则、交易内容、交易程序、监督管理及相关责任等事项,开展土地流转信息发布、资质审查、价格评估、合同签订及鉴证等服务。
十一、加强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处理实行村乡逐级调解、先调解后仲裁、三级联动的工作机制。各涉农县(市、区)要根据实际需要,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乡(镇)依托乡(镇)司法所,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村委会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小组。各级政府要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各级财政要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重点解决办公条件、聘用人员工资和办案工作经费等,并向乡(镇)调解室和村调解小组倾斜。各地可积极推行“以案定补”制度,鼓励和推动调解仲裁工作有序开展。
十二、突出扶持粮食规模化生产。加大粮食生产支持力度,按照中央相关规定精神,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制定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发放给种粮农民部分)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补贴的具体归属由承包农户与流入方协商确定,新增部分应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应配套办法,更好地为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支持服务。
十三、大力扶持“双高”糖料蔗产业化规模经营。重点推进“双高”糖料蔗生产核心基地土地流转,整合项目资金集中投入,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各种经营主体参与“双高”糖料蔗生产核心基地建设。社会资本或工商企业进入“双高”糖料蔗生产核心基地租赁土地面积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对于租赁旱地、坡地和“四荒”地进行“双高”糖料蔗生产核心基地建设的可进一步放宽租赁规模。鼓励以土地股份合作方式发展蔗糖产业。
十四、大力扶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家庭经营的基础作用,鼓励农户成立家庭农场。不断探索和丰富集体经营的实现形式,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形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支持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农业示范园区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共同出资、相互持股,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混合所有制经济。各级各部门安排农业资金和建设项目时,适合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的,优先安排。重点扶持流转面积100亩以上的国家和自治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自治区支持农机化发展的财政项目资金可优先用于扶持农机合作组织发展,向年农机作业覆盖面达到2000亩以上的农机合作组织和种植面积在5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倾斜。在安排粮食高产创建、“双高”糖料蔗生产核心基地、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广西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菜篮子”、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整理、农田水利和基础设施、高标准农田等建设项目时,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重点支持。
十五、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和扶持发展各类服务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供销社、工商企业等农业生产服务组织,为土地规模经营者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农业公益性服务体系。进一步拓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农业公益性服务有效供给机制和实现形式。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创建活动,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试点,鼓励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易监管、可量化的公益性服务。建立健全购买服务的标准合同、规范程序和监督机制。
十六、扶持流转规模经营用地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农田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等应与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紧密结合,进一步加大水利、交通、能源和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农田建设和优势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力度,增加农业基础设施投入。对已形成规模经营的地方,要优先立项,不断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允许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占用耕地建设管理和生产用房、仓库、粮食及其他主要农产品烘干、水稻工厂化、大棚育秧、农机具存放、维修库棚、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附属设施,所占耕地按农用地管理。
十七、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要建立扶持机制,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鼓励流转农村土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改进完善财政资金投入办法,推动公共财政支农资金向优势区域、主导产业、规模经营主体整合,促进土地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十八、强化金融保险支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对从事农业生产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信用评定和联合授信,实行优惠贷款利率。扩大有效抵押担保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积极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农用生产设备、地上设施等抵押贷款,推广仓单以及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等质押贷款。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农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组建农业担保机构,重点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贷款难问题。扩大保险范围,提高保障程度,有条件的地方财政可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缴保费给予补贴。
引导和规范我区农村土地流转,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我区现代农业发展壮大。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对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意义,深刻理解、全面把握党的农村基本政策,把推进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作为当前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任务,加强领导、积极引导,规范管理、稳妥推进。以改革为动力,抓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职能和责任。扎实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推进基层社改造,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要大力宣传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相关政策和好做法好典型好经验,多措并举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我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