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新开工的工作机制(2006年)

   (2006年2月22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2006-2010年)规划纲要》提出的我区“十一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目标要求,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新开工的若干工作机制进行了补充完善。

  第一章 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新开工的项目选择机制(2006年)

  第一条 项目选择的指导依据和原则。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十一五”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作为选择项目的指导依据;坚持“政府统筹、规划指导、市场驱动、企业主体、突出重点、协调推进”作为项目建设和项目选择的原则。

  第二条 项目选择的规模标准。关系全局,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或跨行政区域项目总投资规模在1亿元及以上。

  第三条 项目选择的主要范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新开工重大项目主要从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和环境保护四类项目中进行选择。

  (一)产业发展

  1、工业。重点选择发挥资源优势、调整优化产业产品结构延伸产业链、技术含量高、能够提升竞争力的项目以及余热发电、资源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项目,包括有色、林浆纸、制糖、石化、钢铁、化工、机械、汽车、建材、电子信息、中医药、生化、高新技术等领域的重大项目。

  2、农业。重点选择农产品深加工和大规模生态农业开发等农业产业化项目。

  3、服务业。重点选择中心城市的物流及配送中心、大型商业批发销售市场以及重大旅游项目。

  (二)基础设施

  1、交通通信。重点选择机场、铁路、高速公路、主要内河航道及航运枢纽、沿海港口大能力航道和深水泊位等重大交通项目;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平台和信息通道,以及传输网改造、接入网、邮件处理等重大通信项目。

  2、能源。重点选择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装机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22万伏及以上送变电、风电和核电等重大能源项目。

  3、水利。重点选择西江流域中心城市和重点县(市)城区防洪工程、重点海堤工程、大中型水利枢纽工程、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以及大型灌区改造工程。

  4、城市基础设施。重点选择对拓展、改善中心城市的城市功能起关键作用的道路、桥梁、排水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重大项目。

  (三)公共服务

  重点选择教育、卫生、文化、广电、体育等社会事业方面的重大项目以及边境口岸、公检法司等重大公共设施项目。

  (四)生态和环境保护

  重点选择珠防林、海防林、生态公益林、石漠化治理等重大生态工程、重点江河污染治理以及城市环境综合治理、重点污染源治理等重大项目。

  第四条 项目选择的条件。

  (一)项目业主基本落实;

  (二)项目前期工作达到一定深度;

  (三)建设资金已落实或基本落实。未完全落实资金的项目已有明确的资金筹措方案;

  (四)开工时间已确定或基本确定;

  (五)任务和目标责任明确,并落实责任人;

  (六)项目核准或审批的土地预审、环评等前置环节工作已完成,或正在开展且有较明确的工作进度要求;其他手续基本具备。

  第五条 项目选择及确定的时间。当年的10月份至次年的2月份为选择并确定下一年度自治区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项目的时间。

  第六条 项目选择及确定的程序

  (一)各市和区直部门根据要求,将拟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新开工项目报自治区发改委及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重大办);

  (二)自治区发改委和自治区重大办商区直有关部门,提出项目初步方案;

  (三)自治区发改委和自治区重大办将初步方案反馈各市及区直部门进行修改完善;

  (四)自治区发改委和自治区重大办根据反馈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提出年度自治区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项目方案报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审定;

  (五)年度自治区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项目方案经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审定后,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行文公布。

  第二章 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新开工的滚动机制

  第七条 项目实行滚动管理。对已纳入年度自治区统筹推进新开工的重大项目,对主要由于客观原因难以在年内开工的项目,按一定程序进行调整,并根据实际情况,调增部分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第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造成年内难以开工的,不再列入当年度新开工重大项目。

  (一)前期工作无实质性进展的;

  (二)建设资金最终落实不了的;

  (三)由于市场的原因,业主放弃或缓建的;

  (四)其它原因造成年内难以开工的。

  第九条 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对符合项目选择的指导依据、原则、规模标准、范围和条件要求的项目,均可作为当年度自治区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项目调增项目的备选项目。

  第十条 项目调整的时间。原则上每年的8月份调整当年年初确定的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调整的程序。自治区重大办根据当年新开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提出项目调整的初步方案报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新开工的工作责任制

  第十二条 自治区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项目,由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和协调。各市各部门的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对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进度、工作质量和安全、资金使用管理和其他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负总责。

  第十三条 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审定的工作方案,各市、各有关部门以及项目业主要对确定的项目进度目标及责任方案相应进行目标分解,细化任务,把目标、任务落实到责任人,确保项目按期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 分解目标和细化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进度目标。包括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性目标,项目开工目标,项目年度投资目标等;

  (二)工作目标安排。包括围绕工作目标所开展的各项工作安排;

  (三)明确责任人。围绕工作目标和工作安排,明确有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

  (四)明确责任单位。明确落实项目目标负有主要责任的单位和负有次要责任的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主要包括前期工作、开工、建设过程和竣工投产等阶段,都要落实责任制,明确目标任务,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一)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

  负责全区推进重大项目新开工的组织领导,指导和协调项目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跟踪、汇总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组织协调项目推进的有关工作。

  (二)区直有关部门

  1、自治区发改委。负责按国家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审核上报手续;会同项目业主与国家有关部门衔接落实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计划安排等事项;负责项目投资计划下达、督促检查和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项目实施、改善建设环境的对策、措施报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2、自治区经委。负责按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负责对所承担项目的投资计划下达、项目的开工和投资目标的督促检查和协调。

  3、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征用地工作的总协调,协调征用地的有关政策性问题;负责项目征用土地方面的审批工作,组织审查(审核)项目用地报批材料。

  4、自治区林业局。负责协调项目征占用林地的有关政策性问题;负责项目征用林地方面的审批工作,组织审查(审核)项目征用林地的报批材料。

  5、自治区环保局。负责项目环境评价方面的审批(审核)工作。

  6、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协调项目建设与城市规划等有关问题。

  7、区移民局。负责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8、区财政厅。负责有关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9、区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向金融部门推介项目工作,并协调落实银行贷款。

  10、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职能,负责所主管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加强对前期工作、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督促检查。

  (三)项目所在市政府

  项目所在市政府负责本市自治区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项目的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配合项目业主做好项目配套工程的实施和项目施工组织等。

  (四)项目业主

  按国家规定行使项目建设法人相应的职责,负责前期工作开展和报批,资金筹措、项目招投标、施工进度和质量,并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第十六条 协调配合,做好服务。各级各部门要做好项目全过程的跟踪服务工作。依照职能,各负其责,加强协作,推进项目进程;要设立项目推进的“绿色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加快办理项目的各类报批和许可手续;同时,协调、配合、指导各市和项目业主搞好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项目业主要按项目建设基本程序要求,抓紧完善各种手续,加紧项目的现场准备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开工。

  第十七条 严格管理,确保质量。要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等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加强工程施工的科学组织,严格施工质量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情况月报制度。各市、各部门要指定单位,明确专人负责项目信息的报送工作,每月5日前将上月新开工重大项目推进动态以报表形式报送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办设在自治区发改委)。

  第十九条 加强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掌握新开工重大项目情况,及时发现项目推进中具有普遍性和突出性问题,研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或依照管理权限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组织自治区内主要新闻媒体对项目开工建设进行经常性和集中式系列报道,各市、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新闻媒体做好项目建设宣传工作。

  第四章 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新开工的激励机制

  第二十一条 为实现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新开工的目标,自治区从政府掌握的资源对项目建设给予适度倾斜。

  第二十二条 对列入当年度自治区统筹推进的新开工重大项目,以及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都纳入自治区的激励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 激励的具体形式。

  (一)优先配置建设用地。自治区优先安排当年年度农用地计划用地指标,国土和林业部门优先做好项目用地征用的服务工作。

  (二)优先向金融部门推介。自治区有关部门优先向金融部门推荐重大项目的筹融资请求,并协调、配合落实相关筹融资方案和手续。

  (三)优先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对符合国家资金投向的项目,优先考虑。积极做好申报方案、申报条件的落实工作,密切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争取国家补助投资。

  (四)优先办理项目核准。对需上报国家核准或审批项目,尽快完备项目手续并上报,加强汇报、衔接,争取及早获得核准或审批;对属自治区级审核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特事特办,急事快办的原则,加紧办理。

  第二十四条 奖惩办法。对实现开工目标,完成或超额完成投资任务的项目,给予相关责任单位、项目业主以精神鼓励为主的激励褒扬。对服务不力,拖延项目推进工作,影响项目按期开工的相关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责任考核。要建立科学、有效的责任考核体系,对重大项目建设过程各环节相关的责任部门进行责任考核。自治区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项目的责任考核工作由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由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考核奖励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