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启动建筑业工伤保险同舟计划

  6月16日,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获悉,为加快推进我区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今年起将在全区开展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同舟计划”,行动为期3年,争取到2017年实现全区建筑企业及从业人员均能参加工伤保险。

  近日,自治区人社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四部门建立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联席协调工作机制,及时通报项目报批情况、参保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工伤事故等相关情况,维护好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

  《通知》规定,区内所有无法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都可以按建设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总造价的1.3‰,向项目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建设施工项目的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按建设施工项目办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动态实名制”管理的原则建立工伤保险报备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参保职工名单,办理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用人单位报送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工伤保险关系自缴纳工伤保险费之日起生效。职工发生变动时,应采用书面或者网络信息等方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申报增减职工名单。对没有在名单内的新增或临时变动的农民工,其在工地受到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在48小时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后,按照参保职工处理。各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以建设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给予优先的便利。

  《通知》还规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在审核颁发施工许可手续时,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不能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视同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