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水利厅出台意见加强河道采砂管理

多措并举确保河道采砂规范有序

  我区河流众多、纵横密布,河道采砂管理涉及面广、点多线长。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河砂作为一种主要建筑材料,市场需求量大,价格大幅上涨,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非法采砂现象日趋增多,矛盾冲突不断加剧。

  为加强对广西河道采砂的管理,11月20日,自治区水利厅总结近年来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了《规范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核心就是要依法依规抓好采砂规划计划、采砂权出让、审批许可(发证)、执法监管等重点工作,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责任,规范程序,强化监管,逐步建立健全河道采砂管理的长效机制。

  河道采砂规划是有序采砂、行政许可、执法监管的重要基础和先决条件。《意见》规定,各市、县水利局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河道采砂规划编制(修编)工作,规划期一般为3-5年,遇特殊情况应及时修编。

  根据《意见》,河道采砂规划要科学划分禁采区、可采区、保留区,明确禁采期和可采期。可采区规划应明确规划河段范围、控制采砂总量、期限、开采深度和年控制采砂总量,明确采砂船舶类型、采砂机具数量及功率、采砂作业方式和弃渣料处理方式,合理设置沿江砂场。

  《意见》规定,未经政府批准采砂规划的,不得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砂权,不得批准河道采砂许可(发证),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这意味着今后采砂业主必须依规划采砂,不得再乱采滥挖。

  同时,各地可因地制宜确定竞拍标的合理采砂期限,但开采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且中标人须依法每年办理采砂许可证。

  此外,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竞争方式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开采船舶、机具等水上作业设施须取得海事、航道等部门的相关许可,办理采砂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等,方可进行开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