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下月率先实施北部湾医疗和生育保险同城化新政策
职工患大病 每年度最高可报50万
记者 黄婧 通讯员 赵焕堂 农健
核心提示
11月27日,记者从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备受关注的北部湾医疗和生育保险同城化政策(《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和《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暂行办法》)将从12月1日起在南宁市正式实施,南宁市原相关医疗和生育保险文件同时废止。北部湾其他城市也将在统一升级改造社保系统后实施该政策,并与南宁市实现互联互通。新政策都有哪些新变化和新亮点,能为参保群众带来哪些福音?我们不妨看看南宁市人社局对此的解读。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变化一 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固化
现行政策
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根据人群类别的不同分为以下3类:
1.学生和未成年人为30元/人·年
2.成年居民为120元/人·年
3.其他居民(即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居民)为440元/人·年
新政策
所有城镇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统一调整为70元/人·年
变化二 居民门诊统筹待遇提高
现行政策
居民门诊统筹的人均筹资标准为40元/年,起付标准为200元/人·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
新政策
参保居民普遍实行门诊统筹制度,人均筹资标准为50元/年,门诊不再设立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至55%
变化三 慢性病、住院和生育待遇均有提高
1.高血压(高危组)、糖尿病、冠心病的支付限额由现行的800元/人·年提高至2000元/人·年
2.精神病、类风湿性关节炎、脑血管疾病后遗症、帕金森氏综合症等病的支付限额由现行的1000元/人·年提高至2500元/人·年
3.再生障碍性贫血由现行的2500元/人·年提高至1.25万元/人·年
4.慢性肾功能不全、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等病的支付限额均提高至3万元/人·年
5.参保居民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报销比例由原来的45%提高至50%
6.居民生育待遇仍然实行限额支付,其中,顺产统筹基金支付和难产统筹基金支付分别由原来的600元、800元提高至1000元、1500元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变化一 困难企业职工个人无须再缴医疗保险费
现行政策
职工医保采用“统账结合”模式,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单位缴费率为8%,个人缴费率为2%
新政策
1.增加单建统筹和住院医疗保险。经认定为困难的用人单位,可选择参加单建统筹和住院医疗保险。参加单建统筹基金的困难企业,单位缴费率为5.6%,个人不缴费;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单位缴费率为5%,个人不缴费
2.为灵活就业人员建立多档次的缴费方式,可供参保人员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经济条件选择单建统筹或住院医疗保险进行参保缴费
变化二 降低职工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门槛
现行政策
职工门诊大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200元/人·月
新政策
职工门诊大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调至100元/人·月
变化三 提高职工住院待遇水平
现行政策
1.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普通床位费最高标准为25元/床·日
2.参保人员年内第一次住院的,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住院个人自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700元、600元、300元;第二次或二次以上住院的,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住院个人自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200元、100元
新政策
1.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普通床位费最高标准提高为30元/床·日
2.参保人员年内第一次住院的,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住院个人自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调整为600元、400元、200元;第二次或二次以上住院的,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住院个人自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
【职工生育保险】
变化一 妊娠、分娩等产科并发症也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现行政策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不包括诊治妊娠、分娩等产科并发症
新政策
参保职工在其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不但怀孕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诊治异位妊娠、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妊娠期糖尿病、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症,也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变化二 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大幅提高
1.参保女职工顺产的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由原来的1800元提高至3000元
2.难产或多胞胎顺产的支付标准由原来的2300元提高至4000元
3.多胞胎难产的支付标准由原来的2500元提高至5000元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支付标准提高至800元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支付标准提高至1500元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
变化一 降低缴费标准,减轻企业和个人压力
现行政策
职工医疗互助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退休人员共同缴纳。原人均缴费标准为277元/年
新政策
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
变化二 提高职工大额医疗费用待遇
现行政策
参加医疗互助的人员住院时发生符合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住院起付额以上至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的个人自付部分,分段按比例支付,2014年度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约为37万元
新政策
支付范围、报销比例和计算方法均有所调整,支付限额提高,总体待遇水平也随之提高,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