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

  新华社南宁11月23日专电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近日下发通知,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从今年10月1日算起,最近将下达资金到各地予以落实。

  据民政部门介绍,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通过此次调整标准,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最高可达到52360元/年,最低4980元/年;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按每人每月增加110元的标准予以提高,同时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385元;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将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15元。

  同时,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标准也进行了调整: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3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月47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月390元。还规定,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另外,从2015年1月1日起,按照自治区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的规定,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将达到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