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既是全球经济形势日趋严峻,我国经济保发展、促增长的关键一年,又是劳动保障工作保就业、保收入、保民生、促稳定的重要一年。当前,受世界金融危机和经济形势的影响,部分企业关闭、停业、歇业,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进一步加剧,返乡农民工逐渐增多,预计到春节后,我区无法继续上岗就业的农民工将达到120-150万人,就业形势十分严峻。为全面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千方百计扩大和稳定就业,切实把增岗位、保就业、促发展、促稳定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2008年12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原则同意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当前应对金融危机加强就业工作的汇报》所提出的各项政策建议。广西应对当前金融危机加强就业工作的主要措施包括: 一、加大对农民工培训就业工作力度,促进农民工再就业和返乡创业 2009年,既是新世纪以来我区经济最为困难的一年,也是蕴含重大机遇的一年;既是新世纪以来我区就业形势最为严峻的一年,也是就业工作机遇最大的一年。今年,保企业、保就业、保收入,全力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是今年的重中之重。 (一)增加对返乡农民工技能培训资金的投入。2009年,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大对返乡农民工技能培训资金的投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自治区财政安排8000万元,各市、县也配套安排8000万元,同时中央转移支付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8000万元,用于返乡农民工的创业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企业转岗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等。此外,根据我区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较大的实际,为了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作用,自治区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拿出1.5亿元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包括农民工)的培训。 (二)提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根据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为加强对返乡农民工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自治区出台政策,允许返乡农民工二次享受培训补贴,同时适当提高各类培训的补贴标准。 (三)鼓励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一是为返乡农民工创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于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延期1次。 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贷款从事上述微利项目的,按政策据实全额贴息。二是落实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税费减免政策。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返乡农民工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优先保障创业场地。市、县区经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中小企业孵化园、返乡创业园等要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对返乡农民工投资兴办的生产型和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使用农民工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审核,可享受新办企业免征三年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优惠政策。 (四)引导部分返乡农民工进入各类职业学校学习。积极引导农民工参加职业教育,通过一至二年培训,既提高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又可以减轻当前就业压力。对愿意到职业院校学习的青年农民工,给予培训补贴。各技工学校开展面向返乡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要根据返乡农民工的特点开设专业和课程,采取灵活多样的学习方式,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 (五)加强劳务工作协调,努力减少区外农民工返乡。积极加强我区与珠三角地区和长江三角地区的劳务协作关系,减少区外农民工返乡压力。一是充分发挥驻广东劳务输出工作站信息广博的优势,及时发布当地用工需求信息,帮助广西农民工在当地寻找新的就业岗位,增强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信心,减少返乡压力。二是派出工作组到广东调查了解情况,协调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为广西籍失业农民工就近就地解决就业问题,减少农民工返乡。 二、为困难企业提供社会保障方面的支持,帮助企业减轻成本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对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由企业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时间为2009年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缓缴的社会保险不计收滞纳金。 (二)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2009年内,各统筹地区可适当降低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不得降低。 (三)适当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在2009年,对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进行调整,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与基本养老保险同步调整。 (四)降低医疗保险的参保门槛。建立适应不同经济状况企业的多个参保平台政策。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运行情况,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统账结合、单建统筹基金、住院医疗保险和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待遇一致的多平台政策,以适合不同企业、不同参保个人情况和特点的参保缴费平台,供企业或个人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选择不同的缴费水平参保。 (五)出台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政策。各统筹地区可设定退休人员终身享受基本医疗待遇的条件,即设定一定的累计缴费年限,并将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在2009年6月30日前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退休时,符合所规定条件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强化就业服务,为企业和劳动者排忧解难 (一)加强调查研究,建立健全监测制度和农民工返乡报告制度。一是建立农民工失业登记制度。做好基本情况调查统计工作;二是建立农民工返乡情况报告制度。实施企业关闭、停产、破产职工失业情况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制度,及时掌握行政区域内企业用工和农民工返乡回流变化情况;三是建立监测制度。在区内各市建立农民工返乡抽样调查监测点,动态掌握农民工返乡和重新就业情况,同时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生产经营困难、拖欠工资或者有倒闭迹象的企业登记造册并实施重点监控。 (二)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努力帮助农民工转移就业。对城镇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提供免费的就业政策咨询、岗位信息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一条龙”服务,帮助他们及时实现就业。认真组织开展好“就业援助月”和“春风行动”等专项活动,把专场招聘会开到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屯,广泛开展就业政策宣传引导,使就业困难人员和返乡农民工享受切实有效的就业服务。 (三)做好返乡农民工的管理服务工作。加强农民工输入地和输出地人民政府的相互衔接和协调,及时沟通情况,组织返乡农民工有序流动,帮助他们解决返乡中的实际问题,对困难人员给予适当救助,使农民工顺利回家过节。 (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服务。坚持跟踪督查与延伸服务、刚性执法与柔情服务、宣传教育与执法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在日常巡视检查中加强宣传指导和教育说服工作,实行执法服务前置。同时,转变执法模式,由处罚为主转变为教育整改为主,除对恶意违法企业进行处罚外,对一般的企业违法行为,重在教育和协调,从轻或免除处罚。 (五)提供在工资保证金方面的适度从宽服务。对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特别是目前资金周转困难的诚信企业,提供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入和返还方面的适度从宽服务,减免保证金的存入,或者按工程项目施工进度以及工资支付进展情况先予部分返还甚至全额返还保证金,以帮助企业渡过资金周转难关,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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