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我区检察机关评选出2011年度反贪焦点案件

   立查829件,立查大要案570件;起诉率93.%,有罪判决率100%;成功追逃在逃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102人……2011年以来,我区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突出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社会管理权力实施的贪污贿赂案、重点查办商业贿赂、工程建设领域和涉农惠民领域案,取得一个又一个的重大办案突破。

  日前,自治区检察院从2011年度查办的贪污贿赂案件中,评选出自治区高院原副院长欧绍轩(副厅级)受贿案等十大焦点案件。以下我们选取其中备受人们关注的典型案件进行详细剖析。

  高级法官受贿“落马”

  他是司法机关执法人员,又是有着丰富司法经验的二级高级法官;面对金钱的诱惑,他没有经得住考验,把人民群众赋予他的权力变成了为己谋私利的工具……

  2011年,自治区检察院依法查办了自治区高院原副院长欧绍轩(副厅级)受贿案。

  案情:1999年至2009年间,欧绍轩在担任钦州市中院院长、自治区高院副院长期间,利用主持法院工作或分管案件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广西某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龚某某、江某某、陈某某、傅某某、王某某、肖某某等单位和个人送给的财物,共计889.5414万元、港币15万元。

  2011年11月14日,广东省高院维持以受贿罪判处欧绍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原判。

  检察官点评:欧绍轩受贿案是自治区纪委移送的、我区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厅级干部受贿案中认定数额较大的案件,在广西乃至全国都有较大的影响,也是查办效果较好的一件受贿案件。在查办此案中,办案组重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物证与书证的收集和固定工作,使证据形成完整的链条,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同时,能够让欧绍轩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充分体现出办案人员高超的审讯谋略和技能。

  广西女厅级干部犯罪“第一案”

  这是我区检察机关反贪部门查处的第一个女厅级干部犯罪的要案、大案。因为她,检察机关顺藤摸瓜,一举挖出12件犯罪案件。

  2011年,自治区检察院成功查办了广西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高平(正厅级)受贿案。

  案情:2006年至2010年间,高平在担任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和广西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负责工程建设、财务管理和主持全面工作的便利,非法收受广西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广西农业机械研究院机械厂厂长何某某、广西桂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承包人何某某送给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36.5万元,手镯1个,坠子2个。

  2011年6月30日,自治区高院维持以受贿罪判处高平有期徒刑十二年的判决。

  检察官点评:该案是广西检察机关反贪工作运用“抓系统、系统抓”办案方法抓得较好的典型范例,以自治区检察院为主的三级检察院由查处高平一案深挖出整个人防系统的另外12件案件,其中处级干部要案4件。同时,自治区、市、县区三级检察院在自治区检察院的统一指挥下,既有分工又有配合,步调一致,出色地完成了这系列案件的查处。最终,侦查终结认定犯罪数额与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基本一致,并且追缴回全部犯罪赃款,对高平案件的查处在广西具有较大的反响,社会效果好。

  “日记门”事件主角获刑13年

  2011年年初,随着“日记门”事件的曝光,一个名叫韩峰的广西处级干部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最终,经过检察机关的深入周密侦查,在受贿证据确凿面前,韩峰低下了头……

  2011年,自治区烟草专卖局销售处原处长韩峰(正处级)受贿案由南宁市检察院查办。

  案情:2000年至2010年,韩峰在担任钦州市、来宾市烟草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别收受建设项目承建商、服装销售商、电脑销售商、下属等送予的人民币69.5万元及价值31万余元的房子一套,受贿总价值超过百万元。2011年3月7日,自治区高院维持以受贿罪判处韩峰有期徒刑十三年的判决。

  检察官点评:检察机关办理韩峰案的过程中,始终严格按照区党委、自治区检察院的部署开展行动,体现出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出色的大局意识。在办案中,侦查人员先后挖出了冯某某(副处级)受贿案、朱某受贿案、陈某行贿案等贿赂大要案。同时,检察机关取证手续完备、程序规范,从立案至侦查终结,只用一个余月的时间办理终结。该案的查处,在我区甚至全国都引起了较大反响,大大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跨省市取证终让“蛀虫”伏法

  互相勾结,谋取私利;将赃款来回转存取,意欲掩盖罪证……即便如此,他们的犯罪事实依然没有能逃出检察机关侦查人员的“火眼金睛”。

  2011年,自治区检察院一举查办了贺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黄超文(正处级)受贿、广西矿业协会原秘书长梁活(副处级)受贿、贪污、单位行贿案。

  案情:①2006年至2008年,黄超文、梁活互相勾结,在办理贺州市某矿业权出让过程中,共同收受贿赂款495万元;②2007年,黄超文为梁活、刘某二人共同控制的广西某公司谋取利益,并收受一套价值105.8611万元的商品房;③2006年至2007年,黄超文三次收受他人所送的现金24万元;④2004年至2006年期间,梁活在担任广西矿业协会秘书长期间,秘密侵吞广西矿业协会的业务收入74万元占为已有;⑤2003年至2005年期间,梁活伙同他人共同骗取广西矿业协会的业务收入48万元占为已有。

  2011年8月9日,自治区高院维持以受贿罪判处黄超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以受贿罪、贪污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改判梁活总和刑期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

  检察官点评:该案由自治区反贪局牵头,统一指挥,抽调了河池市反贪部门的3名侦查员组成专案组参与办案;并将办案人员纳入统一的管理体系,形成一体化办案局面。为侦查本案,专案组多次跨省、跨地市调查取证。犯罪嫌疑人为掩盖犯罪事实,将相关赃款通过不同商业银行来回转存取,为侦查工作带来了较大难度。专案组专门成立了查账小组,通过大量的取证调查,终于查清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该案共追回赃款1008.9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