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大常委会2011年工作综述:科学立法 惠泽民生

   2011年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比过去的任何一年都忙碌:深入基层开展立法调研36次、召开立法座谈会和论证会71次、收集建议和意见1880多条;首次开立法论辩会、首次委托立法调研;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12件,通过法规7件;批准南宁市地方性法规5件,批准自治县报批的地方性法规1件。

  从这些工作中,人们不仅看到了人大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稳定中发挥着重大作用,还看到了一串串生动的惠泽民生的故事。

  以民为本 立法创新亮点纷呈

  “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始终伴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每一步进程。2011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创新不断,亮点纷呈。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推进立法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提高立法质量,去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首次探索了委托立法调研的形式,就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草案、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草案有关问题,分别委托南宁市人大、桂林市人大进行立法调研。

  “这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首次委托地方人大来完成一部地方法律的调研工作。这种立法模式有利于提升法规的科学、合理、公正的品格,是立法走向科学化的一大创举,体现出了人大立法思路的开阔。”广西大学法学院一教授如此评价。

  2011年,包括《漓江条例》在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立法项目达到4件,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重头戏。

  为了加快漓江生态环境保护立法进程,促进生态文明示范区的建设,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动介入立法的前期工作,全程参加法规草案核心条款调研、框架论证,主动听取自治区法制办专题汇报。《条例》草案一审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就有关漓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协调机制等问题,多次展开实地调研,先后到桂林市区、兴安县、阳朔县召开漓江源头、沿岸村居民代表、人大代表、县乡人大和政府领导、专家学者座谈会、论证会等9个,收集意见200多条。在二审《条例》草案时,首次尝试运用“论辩会”的方式听取法规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事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恒评价这次立法论辩会非常成功。之所以成功,是因为它的运作和效果本身就是以民为本,立法为民。为切实保障公众参与立法的实效,提高立法质量,自治区人大还建立健全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机制、建立群众意见反馈机制、健全立法审议中对各种意见的评估机制,同时还建立了立法后评估的长效机制,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办法》,建立起规范化的评估体系,形成了较完善的评估制度。

  心系民情 立法保障民生

  2011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关注民生是其一大特点。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以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加强了以改善经济、生态、民生等重点领域的立法。

  “保护一亩林地得到的补偿才4.75元钱,买一碗粉都不够,生活清贫。”兴安县一农民告诉记者,漓江沿岸居民为保护漓江而付出了极大的代价。仅是他所在的兴安县,自2001年实施国家级生态公益林补偿工程以来,全县6.98万公顷的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实行禁伐,群众因此每年直接减少经济收入3000万元以上。而《漓江条例》的颁布实施,让他们看到了幸福生活的曙光——《漓江条例》“以人为本”,建立补偿机制和扶助机制,加大对漓江源头、沿岸和库区贫困村脱贫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发展有益于生态环境的各类产业,对生活困难者帮助解决就业或者提供基本生活的保障。同时,根据保护需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乡村风貌改造,可以对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核心景区、重点景区居民实行搬迁安置。

  “这些规定落到实处,仅漓江流域就有近300万居民直接受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文明说,作为广西首部专门规范生态保护的法规,《漓江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仅漓江流域的百姓得到实惠,全区人民也将从这部法规中得到好处。

  2009年至2010年,广西持续发生特大干旱,全区1200多万人受灾,4000多万人受到影响,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33.16亿元。

  兴水利、除水害,事关“三农”问题,事关全区生态文明的建设,如何兴水惠民生?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为此把水利工程条例的修订列为重点立法项目之一,修订后的条例已于本月1日实施。条例规定,水利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信用档案记录不良三年内不得进入水利工程建筑市场、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的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水利工程实行安全运行责任制度等。“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本、生态之基,新修订的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将更加有效地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对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更是有力保障。”时任自治区水利厅副巡视员杨焱说。

  广西技能人才紧缺,阻碍了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进步。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既是当务之急,又是长远之计。为破除这一瓶颈,2011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全面深度调研各地开展职业教育三年攻坚实践的基础上,制定和颁布施行了自治区职业教育条例。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经过多年发展,我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已成为重要的经济增长点和拉动地方经济发展最具活力的园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时度势,修订和颁布施行了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进一步规范开发区各方面的管理,增强开发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地发展。

  2011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还审议批准了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香猪产业保护条例,指导自治县修改自治条例4件,有力地促进了自治县的法制建设,加快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