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12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30日,记者从自治区法制办和自治区财政厅在南宁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和各部门、各单位的管理职责,全面规范了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构建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从形成、使用到处置全过程的有效监管体系。

  《办法》在配置环节规定了严格的控制原则和审批程序,要求行政事业单位需将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编制资产购置计划,一并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建议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方可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同时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采取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