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铁路建设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费用总包干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自治区铁路建设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
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费用
总包干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19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铁路建设办公室、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费用总包干方案》已经2010年9月30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费用总包干方案

自治区铁路建设办公室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0年9月30日)

 

  为提高自治区下拨沿线各市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总包干费用的使用效率,保障铁路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铁路建设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8〕63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09〕306号)、《关于广西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桂铁办发〔2009〕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拆迁费用总包干的基本原则

  按照“包费用、包责任、包进度”的原则,对铁路沿线各市实行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费用总包干,并按项目建设进度完成征地拆迁任务。

  (一)费用包干原则:自治区一次性下达征地拆迁包干费用总额,并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给各市,各市综合平衡、合理使用包干费用。各市实际产生的征地拆迁费用如果超出自治区总包干费用,超出部分由各市负责及时筹措解决,如有节余由各市按有关规定调剂使用。

  (二)责任包干原则:各市作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责任主体,要认真履行征地拆迁协议,严格按照自治区要求做好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和筹措工作,妥善处理好征地拆迁和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

  (三)进度包干原则:各市要依法依规积极开展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确保按照项目建设进度要求及时提供建设用地,及时上报项目征地拆迁进度。

  二、征地拆迁费用总包干的范围

  (一)2008年、2009年开工并已实施部分征地拆迁补偿的8个项目:南宁至广州铁路、贵阳至广州铁路、柳州至南宁城际铁路、湘桂铁路扩能改造(北段)、沿海铁路扩能改造(南宁至钦州段)、铁山港支线铁路、德保至靖西铁路、南宁至黎塘铁路。

  (二)2009年开工但在2010年开始实施补偿的6个项目:沿海铁路扩能改造(钦州至北海段)、沿海铁路扩能改造(钦州至防城港段)、云桂铁路、沿海铁路扩能改造(黎塘至钦州段)、玉林至铁山港铁路、钦州大榄平至保税港区铁路。

  三、征地拆迁费用总包干的内容

  征地拆迁费用总包干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下)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二)拆迁房屋,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及专项设施补偿费。

  (三)收回既有铁路用地和其他国有土地的补偿费。

  (四)拆迁回建地的土地补偿等各种费用。

  (五)林木补偿、森林植被恢复费。

  (六)勘测定界费、地籍测量费及土地登记发证费。

  (七)现场放线定桩、边沟开挖等费用。

  (八)跨越江河、水库、公路等设施按规定需补偿的费用。

  (九)属国家保护的珍稀植物和古树、名树的搬迁和保护所需费用。

  (十)耕地占用税。

  (十一)征收城市郊区菜地、鱼塘需按规定缴纳的开发基金。

  (十二)征地管理费、征地劳务费、拆迁劳务费、支铁工作费、临时用地的工作经费(按征收土地的征地劳务费、支铁工作费标准支付)。

  (十三)临时用地补偿费。

  (十四)临时用地复垦费。

  (十五)临时用地占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

  (十六)拆迁临时用地房屋、地面地下建(构)筑物、设施的费用以及各种补偿费。

  (十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论证、评审费。

  (十八)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制、评审费。

  (十九)耕地开垦费。

  (二十)征地拆迁报建、报批手续费。

  (二十一)征地拆迁工作应支付的其他不可预见费用等。

  四、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总额的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

  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总额包括2008年以来自治区已下拨给各市开展征地拆迁工作的各项资金。征地拆迁包干费用的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要严格按照桂财建〔2009〕306号文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定期和不定期派出检查组,督查铁路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工作不力,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附件:1.各市辖区内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总额一览表

     2.各市辖区内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任务时间进度表

  (需查阅者请登陆:http://www.gxzf.gov.cn/fjcf/201011/P02010112435706220324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