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原副市长陆钦华受审 当庭认罪称愧对钦州人

 

  陆钦华出庭受审。

  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钦州市原副市长陆钦华昨受审

  当庭认罪 称愧对钦州人

  6月24日上午9时,钦州市原副市长陆钦华被推上防城港市中级法院被告席。检方指控,2003年至2014年,他利用担任钦州市政府副秘书长、秘书长、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伙同或单独收受他人贿赂556万元;滥用职权,支持一个未取得审批的公墓项目进行建设,导致315万元国有财产无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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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受6笔贿赂共556万元

  庭审中,检察机关指控,2003年至2014年,陆钦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6笔贿赂共556万元。其中最小的一笔6万元,最大的一笔为伙同钦州市海洋局原副局长梁荣好共同收受的200万元。

  2003年下半年,钦州市政府为加快推进该市世纪新城项目建设成立项目工作小组,陆钦华任组长,负责协调国土、住建、征迁等部门之间的关系。当年年底,该项目征迁工作完成。2006年上半年,为感谢陆钦华的帮助,钦州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叶某送上6万元钱。陆钦华受贿最大的数额为200万元,一共2笔,都是伙同他的老乡兼下属梁荣好共同收受的。

  2011年,钦州粤泰投资公司黄某找到梁荣好,希望将该公司460多亩土地的《海域使用证》换成《土地使用证》。梁荣好答应找陆钦华帮忙,并索要200万元“劳务费”。当年5月,黄某如愿以偿,先后6次送给陆钦华、梁荣好两人共200万元,这笔“劳务费”在梁荣好的弟弟名下。

  2011年至2012年期间,陆川县长城广告印务公司股东余某找到梁荣好,办理钦州市北部湾加油站的《土地使用证》。陆钦华出面协调后,此事顺利完成。余某先后5次送给两人共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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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300多万元国有财产损失

  检方指控,2010年9月,钦州市政府决定在钦南区沙埠镇利用钦廉林场的土地开发建设园林式墓园,其中,200亩用于解决滨海新城项目当时拆迁的坟山安置,其余由钦廉林场或其引进的公司开发建设。随后,陆钦华让刘某注册了一家公司,该公司先后与钦廉林场、钦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合作开发该项目。然而,在未经民政部门立项审批、未办理用地审批、施工许可等手续不完备的情况下,陆钦华就要求钦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先向该公司支付315万元预付款。这一项目迟迟不能开工建设,但这笔预付款已被刘某用于购买车辆、还个人欠款、支付房租等,导致国有财产315万元至今无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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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逃避调查伪造退赃时间

  2004年4月,北京国润水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润公司)与钦州市政府、钦州市城投公司签订了钦州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合同,获得河西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权、经营权和收费权,期限为30年。

  2010年5月,钦州市政府打算收回河西污水处理厂,由钦州市开投集团出面向国润公司回购,但双方谈判破裂。两个月后,国润公司负责人张某来到南宁,向陆钦华送上50万元,感谢对方在项目建设及后续处理相关谈判中的帮助。

  2011年9月至去年4月,针对河西污水处理厂的回购事宜,钦州市成立以陆钦华为负责人的谈判小组,但谈判仍未成功,国润公司要求拨付被截留的1000多万元污水处理费,但未果。

  此事让张某大为恼火,认为陆钦华“收了钱不办事”。去年4月,张某向自治区纪委进行举报。获悉自己被举报后,陆钦华慌了神,赶到南宁约见张某,未果。去年5月18日,他约见了与张某熟识的李某,让其将50万元转交给张某,表示“有意见可以好好谈,没有必要捅到纪委”。为逃避纪委调查和法律惩处,陆钦华还让李某写了一张收条,并将日期改为201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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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庭认罪希望能从轻处罚

  当天庭审时,陆钦华应答时条理清晰,每次结束答话后,都说“谢谢”。

  对于检方指控的受贿罪,陆钦华及其辩护律师都没有异议,但对部分金额显得很纠结。特别是与梁荣好共同收受的400万元贿赂,他表示是对方收的钱,自己事后才知情,而且只拿了其中的80万元。而此前的4月15日,梁荣好受审时则称,自己是帮陆钦华代管赃款,不应构成受贿。

  此外,在检方指控的滥用职权罪中,陆钦华辩称自己是执行政府决策,监督政府合同的履行,没有滥用职权。而且,园林式墓园项目的相关合同仍在履行当中,315万元有可能追得回来。

  当天下午,审判结束前,陆钦华作了最后陈述。他说,由于自己放松了廉洁自律,收取他人贿赂,破坏了领导干部的形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愧对钦州人,表示知错、认错、悔错、改错,愿意认罪服法,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由于案情重大、复杂,法官宣布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