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县:四轮驱动 百村发力 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驶入快车道

  近年来,兴安县根据自身经济基础、资源禀赋和区位优势,在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中,通过打造产业园、建立服务站、盘活资产资源、下放涉农项目“四轮驱动”,推动村级集体经济驶入持续健康发展快车道。2019年,全县125个村(社区)实现集体经济总收入902.34万元,各村全部实现收入4万元以上,其中年收入5万元以上的108个,10万元以上的13个。

  一、搭建新平台,打造抱团发展 “产业园”

  将村级集体经济与工业基础有机捆绑,通过抱团发展 “产业园”,盘活闲置资金,引进优质企业,实现了村企合作、各取所需。一是联村共建,飞地抱团“栽下梧桐树”。由42个村(社区)抱团兴建村级集体经济产业园,位于县工业集中区西部,占地18亩,涵盖产业发展区、农产品深加工区和仓储物流区。标准厂房总面积6500平方米,总投资800万元,其中各村联合投资380万元。企业入驻后,通过厂房及设施租赁、物业管理和农特产品产销获得收益。二是整合资源,优势产业“引来金凤凰”。产业园依托葡萄、柑桔、甜糯玉米、毛竹、光伏等优势产业,大力招商引资。良好的营商环境、明显的区位优势,引得一大批“金凤凰”落户。目前,产业园已有多家知名企业在洽谈入驻事宜,产业园将根据入驻企业的需求设计布局,尽可能满足企业规划使用,进一步优化兴安营商环境。三是优质服务,滚动三资“插上腾飞翼”。产业园实行托管服务,厂房设施租赁收益归村集体所有,园区物业管理由村集体所属公司承担,负责停车场管理、安保、环境卫生等业务,优先安排贫困劳动力就业,物业收入归村集体支配使用。各村因投资产业园年收入回报率超8%,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插上了腾飞的翅膀。

  二、探索新模式,创建便民增收?“服务站”

  指导各村建立村级集体经济综合服务站,以“党建+电商+物流+金融+扶贫”五位一体模式,为社员群众和驻地企业提供市场化服务,增加集体收入。一是“一体化”生产服务。服务站通过线下超市和线上商城一体化经营,展销农特产品、生活用品、家用电器、生产资料等,为社员群众和驻地企业提供服务获得收益,每个服务站年收益3万元左右。二是“一条龙”物流服务。服务站为社员群众和驻地企业提供商品、农产品、生产资料等采购销售物流服务。目前已实现邮政、申通、圆通、中通等快递企业收寄“一条龙”服务,每个服务站年收益超1万元。三是“一站式”金融服务。服务站为社员群众和驻地企业提供“一站式”金融、保险服务,通过线上和线下完成,方便快捷。如小额金融服务、机动车辆保险、财产保险、农业保险等,每个服务站年收益5000-10000元。

  三、构建新机制,盘活资产资源?“老家底”

  重拳出击历年不规范合同,通过“一清、二审、三规范”程序,建立了集体资产经营审批新机制。全县共清理规范问题合同112份,增加村级集体经济收入126万元。一是三级联动,全面摸清资产底数。村自查、乡核查、县督(抽)查三级联动摸清家底,村“两委”对村集体资产进行自查登记,乡镇对清理结果进行指导、核查,县级对清理结果随机抽查,并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二是多方会审,坚决维护集体利益。组织纪检、司法、农业等部门依法依规联合会审,形成处置意见,并组织合同双方当事人面谈协商,达成一致的当场形成处置结果。对于拒不配合协商的,由乡镇政府和司法部门约谈提醒承包方,依法处置。通过协商或整改后,重新签订集体资产发包合同,产生直接效益。三是形成长效,确保合同助力增收。建立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审批备案长效机制,村集体出租或发包资产资源,须提交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备案登记审批表、相关会议决策记录、决议公示、公告等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对口管理部门审批备案。

  四、开辟新路径,用足下放项目?“资源库”

  优化涉农项目整合下放工作,不断创新管理模式,完善工作流程,用活用足下放项目,确保村集体增收。2018年以来,全县共整合涉农项目资金4500万元下放在村实施,村集体时限增收170多万元,2020年预计增收280万元。一是做好“整合”文章,充实项目下放“资源库”。成立县委书记、县长为组长的整合资源下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梳理涉农项目,把农业农村、财政、扶贫等部门项目全部过筛,做到应统尽统,建立下放项目“资源库”。二是落实“放权”措施,激发基层内生动力。坚持做到“三权下放”,即把项目实施权下放基层、把资金依法使用权下放基层、把项目利润收支权下放基层,强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项目实施主体责任,增强基层组织的自主性、积极性、创造性。三是强化“管理”力度,确保项目落地规范。加强县直部门监管、乡镇党委、政府监督和基层群众监督力度,全程监管资金安全和工程质量;村民合作社成立独资公司,通过自主承建项目或以劳务形式参与项目建设,获取工程利润或劳务费,增加集体经济收入;项目完成后,将实施结果和经济收益张榜公示,接受项目主管部门、监管单位和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