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地税曝光2008年度10大典型涉税违法案件

  11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举行新闻通报会,向社会曝光2008年度10大典型涉税违法案件,以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

  这10起典型涉税违法案件是:柳州市庄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偷税案,龙胤任等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桂林市华源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隐瞒工程款收入偷税案,漆明双贩卖假发票案,南宁清辉映商贸有限公司偷税及发票违章案,大新县单采血浆站偷税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东人民医院未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案,钦州市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申报、不缴或少缴地方税收及未按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违法案,广西百色福东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违法案,贺州市八步区信都水电工程管理站弥补虚亏少缴企业所得税及印花税违法案。

  广西地税局办公室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吴献君说,地方税税种分散零星,尽管有的案件涉案金额不大,但由于其行业、性质和作案手段等问题具有典型性,所以予以曝光,以提高税务稽查的威慑力。

  广西地税局稽查局副局长孔祥春介绍,2008年广西地税系统共立案查处税收违法案件1132件,全年累计查补税款、罚款和加收滞纳金达4.23亿元;共受理各类举报案件478件,查处278件,移送公安机关6件,查处举报案件入库收入2022.6万元。通过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营造和维护了良好的经济环境。(记者林鹂、谢建伟)

  附:广西地税曝光2008年度10大典型涉税违法案件

  柳州市庄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偷税案

  根据群众举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先后分别于2005年8月、2008年1月组织专门力量并派驻专人督促柳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查办庄承公司涉嫌偷税案。

  经查实,庄承公司在1999年9月至2004年12月期间,确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且已构成偷税。

  1999年9月至2004年12月期间,庄承公司开发柳州市屏山大道的“屏山花苑”二期住宅小区、柳州市曙光东路183号的“鸿府大厦”商住楼等项目,通过采取多列支出、少报或不报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或不进行纳税申报等手段,少缴企业所得税等地方税、费累计达到 1401多万元。

  广西地税稽查机关依法认定,庄承公司偷税1331多万元,其他税收违法导致少缴税款70万元,做出向庄承公司追缴税款,依法加收税款滞纳金,并对该公司的偷税行为处以其偷税税款1倍的罚款的税务处理决定,并依法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2009年4月20日,经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裁定,被告庄承公司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隐匿经营收入等手段,少缴应纳税款,构成偷税罪。被告人陈慎玉自2001年起作为庄承公司的股东,且在2001、2002年度担任直接负责庄承公司纳税工作的会计,在2004年度担任庄承公司的财务主管,亲自或授意财务人员为公司偷税具体实施各种违法行为,其行为亦已构成偷税罪。因两被告均主动请求法院处置公司财产用于补缴税款及罚金,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作出终审判决:庄承公司犯偷税罪,处罚金人民币3000万元;陈慎玉犯偷税罪,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由于案情复杂,取证困难,此案前后耗时四年时间。

  龙胤任等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

  2007年至2008年,南宁市地方税务局与公安机关联合查办了一起虚开用于抵扣增值税税款发票案。

  经查实,南宁华侨投资区好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龙胤任、南宁华侨投资区好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经理、南宁华侨投资区万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董事李越宁利用他们所办的公司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在没有承接运输业务的情况下,利用从税务机关领购的货物运输发票为他人虚开货物运输发票并从中收取“开票费”。2005年10月至2006年11月期间,虚开货物运输发票504份,虚开的票面金额达人民币15,659,172.04元,受票单位从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共计人民币1,006,718.58元。

  此外,上述2人还将虚开的货物运输发票出售给潘卫京、潘慧修等2人。潘卫京、潘慧修等2人将从上述2人处及其他非法渠道获取的虚开的发票共472份(虚开金额13,169,857.04元,涉及可抵税款1,373,771.86元)再非法转售其他企业,造成其他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共计人民币1,373,771.86元。

  经过一系列的法定程序,2008年1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李越宁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龙胤任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2008年3月18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除“原判被告人潘慧修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有误,应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外,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量刑恰当,裁定驳回潘慧修、潘卫京两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即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潘卫京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潘慧修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桂林市华源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隐瞒工程款收入偷税案

  根据群众举报,桂林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立案查处了桂林市华源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偷税案。

  经检查,华源公司2007年度通过采取隐瞒工程款收入的手段,向税务机关少报应税收入30,312,000.00元,造成少缴营业税909,36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3,655.20元,教育费附加27,280.80元,企业所得税1,000,296.00元,合计少缴各种地方税1,973,311.20元,教育费附加27,280.80元;税、费合计2,000,592.00元。

  目前,税务机关已做出向华源公司追缴各种地方税1,973,311.20元,追补教育费附加27,280.80元,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对该公司2007年的偷税行为,处以其少缴的税款2倍(即3,946,622.40元)的罚款的税务处理决定。

  同时,税务机关已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漆明双贩卖假发票案

  2008年,自治区地税局稽查局按照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的要求,在全区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在自治区公安厅的密切配合下,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全区地税系统配合公安部门查获非法出售假发票案件22起,非法代开发票案件1起,捣毁制假、贩假窝点4个,打掉团伙1个,收缴各类假发票146463份,可开金额达35亿元,缴获犯罪分子作案用印章223枚,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合计132万元。其中,最为典型的案件为漆明双贩卖假发票案:

  漆明双,男,四川人,小学文化,案发前住南宁市济南路北二里出租屋,无固定职业,伙同其妻李某某长期在南宁市从事贩卖假发票活动。经群众举报和公安干警1个多月的艰苦侦查,在摸清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及活动规律后,自治区及南宁市两级国税局稽查局、地税局稽查局于2008年3月17日,与公安机关一起果断出击,将正与其他票贩子进行假发票交易的漆明双当场抓获,并在其身上搜出南宁市货物销售发票一本共25份、客运微机发票4张、南宁市服务娱乐业发票1份、玉林市服务娱乐业发票1份、柳州市服务娱乐业发票2份。随后,公安机关对漆明双存放假发票的窝点进行搜查,共查获假发票2917本共159,195份,涉及4省区(广西、贵州、海南、湖南),最大填开金额可达34.19亿元,其中南宁市服务娱乐餐饮业668本,南宁市建筑业发票27本,南宁市维修专用统一发票112本,南宁市租赁业发票97本,广西其他各市服务娱乐业发票683本,国内客票及行李票2100份,贵州省织金县煤炭产品专用发票1500份,贵州省服务业发票44本,海南省建筑业专用代开发票970份,湖南张家界市服务业发票4本;同时还缴获制假用印章171枚。

  目前,漆明双已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宁清辉映商贸有限公司偷税及发票违章案

  2008年4月,根据群众举报,南宁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立案查处了南宁清辉映商贸有限公司偷税及发票违章案。

  经查,南宁清辉映商贸有限公司2007年至2008年1月期间,采用取得收入不按规定申报缴纳各种税费以及开具假发票予付款方和利用假完税证入账等手段,共计偷逃各种地方税费合计196,297.25元。目前,税务机关已作出向南宁清辉映商贸有限公司追缴各种地方税、费196,297.25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对该公司的偷税行为处以其不缴的税款3倍(即554,004元)的罚款;对该公司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的税务处理决定。同时已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大新县单采血浆站偷税案

  2008年4月,大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查结了大新县单采血浆站偷税案。

  经查,大新县单采血浆站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时,对其超出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等,均未依法调整并申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362,433.90元;同时,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房产税15,124.99元。

  目前,税务机关已依法作出了向该站追缴上述税款共计377,558.89元,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对该站的偷税行为处以其少缴的税款50%(即188,779.45元)的罚款的税务处理决定,并已全部追缴入库完毕。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东人民医院未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案

  梧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2008年1月查结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东人民医院税务违法案件。

  经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东人民医院存在未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本院职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的行为,共计少扣缴个人所得税93,830.08元。

  目前,税务机关已依法做出对桂东人民医院未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行为,处以其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一倍(即93,830.08元)的罚款的税务处理决定,并已全部追缴入库完毕。

  钦州市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申报、不缴或少缴地方税收及未按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违法案

  2008年,根据自治区地税局开展房地产专项检查的要求,钦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钦州市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02至2006年履行地方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经检查发现,钦州市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少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共计324,325.65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438,024.00元等违法行为。

  目前,税务机关已依法作出了向该公司追缴上述税款共计324,325.65元,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对该站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少缴税款的行为处以其不缴、少缴的税款50%(即162,162.83元)的罚款的税务处理决定。

  同时,对该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1,438,024.00元的行为,税务机关作出了依法向纳税人追缴的决定。

  此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广西百色福东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违法案

  2008年,百色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查结了广西百色福东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东公司”)不进行纳税申报、未依法代扣代缴公司职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收违法案。

  经查,福东公司存在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车船使用税和未依法代扣代缴公司职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其中,造成不缴车船使用税792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1,119.38元。

  目前税务机关已依法作出了向该公司追缴车船使用税792元,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对该公司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车船使用税的行为处以其不缴的税款50%(即396元)的罚款,对该公司未依法代扣代缴公司职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其少缴的税款1倍(即81,119.38元)的罚款的税务处理决定,并已全部追缴入库完毕。

  贺州市八步区信都水电工程管理站弥补虚亏少缴企业所得税及印花税违法案

  2008年初,贺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查处了贺州市八步区信都水电工程管理站税务违法案件。

  经查,,贺州市八步区信都水电工程管理站2005年度有应税所得,而该站在申报其2006年度的所得时,将其报为亏损予以弥补,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且还存在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印花税的行为。

  目前,税务机关已依法作出了向该站追缴企业所得税71470.36元、印花税954元,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对该站少缴企业所得税和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印花税的行为处以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即36212.18元)的罚款的税务处理决定,并已全部追缴入库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