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国税为储户减负暂免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

  为应对金融危机造成的影响,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包括人民币、外币储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区国税部门积极贯彻落实这一新政,对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产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预计该项政策的实施,今年将为全区广大储户减负3.6亿元。

  此次调整只是对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产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自治区国税局相关处室负责人举例说,如某人在2007年1月1日存入3年期存款,2009年12月31日到期。该项存款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产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产生的利息,按照5%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2008年10月9日以后产生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至于储户在2008年10月9日以后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产生的利息,一律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区国税部门对实施该项税收政策极为重视,迅速部署,及时做好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学习培训等工作。目前全区各金融机构均已完成对利息税扣缴软件的修改、调试和试运行工作,确保了暂免利息税政策的顺利实施。

  据悉,2008年我区国税部门共征收利息所得税收入4.63亿元,暂免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实施,预计2009年全区可征收利息所得税约1亿元左右,比2008年减少3.6亿元。暂免储蓄利息税政策的实施,有利于减轻低收入者、下岗职工、离退休职工的负担,增强居民的消费信心,从而进一步扩大内需,更好地应对金融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