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新闻回放:我区2008年连续发生辐射安全事故
2008年8月至9月,我区连续发生了4起放射源丢失、被盗等辐射安全事故,共丢失放射源6枚,目前只找回两枚。辐射安全事故分别是:
2008年8月20日玉林市兴业县富裕达水泥有限公司被法院拍卖拆除,丢失1枚铯-137放射源和一枚钚-238放射源。丢失的两枚放射源至今未找到。
2008年8月24日贵港市广西水利电力达开水泥厂由于停产寻租,安装在水泥生产线上的3枚铯-137放射源,被本厂的护厂队保安盗走两枚当作废旧金属卖给废品收购站。两枚放射源的金属屏蔽容器铅罐被破坏,放射源裸露掉在废品收购站内的泥地上,经环保、公安人员的努力,找到了一枚放射源,另一枚放射源至今下落不明。
2008年9月26日武鸣县环保局在检查武鸣县明秀水泥厂辐射安全情况时发现一枚放射源丢失。经调查,2008年5月水泥厂技改期间曾把放射源当作废铁卖到南宁市大学西路一废品收购站,收购站人员将放射源屏蔽容器熔化成铅块,后来水泥厂人员将熔化的铅块拿回武鸣埋入地下。9月26日环保人员在南宁市大学西路一废品收购站一职工床边找到了裸露的放射源。
2008年9月28日,南宁市环保局在对伶俐水泥厂进行辐射安全检查时,发现安装在三号生产线的一枚放射源被盗,至今下落不明。
上述4起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共丢失放射源6枚,只找回2枚。尚有4枚下落不明。这些发生辐射事故的企业,都是破产、关停或濒临破产而停产的小水泥厂。
丢失或被盗的放射源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什么危害呢?记者就此采访了自治区环保局辐射监测站的负责人杨名生。他介绍,根据环保部颁布的《放射源分类办法》,丢失被盗的6枚放射源,其中5枚铯-137放射源活度为7.4×108Bq左右,属Ⅴ类放射源,1枚钚-238放射源活度为1.11×109Bq,属Ⅳ类放射源。由于Ⅳ类、Ⅴ类放射源活度小,都属于低危险源,长期、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对人体会造成可恢复性的损伤。但由于铯-137、钚-238都是长半衰期放射性核素,且钚-238是极毒组核素,铯-137是中毒组核素,它们对环境的危害时间较长,活度为7.4×108Bq的铯-137放射源,达到清洁解控水平大约需要300年;而活度为1.11×109Bq的钚-238放射源,达到清洁解控水平大约需要900年。
B 追根溯源:分析事故频发原因
为何我区2008年连续发生辐射安全事故呢?杨名生认为原因有三点:
第一,企业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是导致辐射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据介绍,国家对放射性物品的管理先后颁布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长期以来都是采取许可证制度。2004年以前,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必须到卫生、公安部门办理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和登记证;2004年以后改为到环保部门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但上述一些企业长期以来从未办理过许可证。这4家企业至今都未到环保部门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缺乏管理制度,责任不落实。
第二,企业为逃避放射性废物处置费,不按规定要求处置闲置废弃放射源。《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要将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有资质的放射性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近年来,由于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调整,我区不少小水泥厂被关停或濒临破产、停产状态,无人进行正常管理,闲置、废弃的放射源应该按规定送自治区放射性废物库安全处置,但企业生产不正常,经济困难,为了逃避放射性废物处置费,闲置废弃的放射源不向有关部门报告,不进行安全处置。由于停产后无人管理,一些放射源被小偷盗走当废旧物资卖掉。还有些企业被法院当不良资产拍卖抵债,但拍卖时没有把影响公共安全的放射源进行安全处置。按照规定,放射性物品的存放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盗措施”,同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而这起放射源被盗案是在案发10天后才被工厂管理方发现的。
第三,辐射安全监管机构不健全也是导致辐射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配备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由从事辐射防护工作,具有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人员担任。但我区大部分地级市环保局至今都未设立辐射安全监管机构,没有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辐射安全管理。县级环保部门几乎都没有配备专职辐射安全监督员。而我区的放射源应用广泛,全区各县都有,缺人员少机构使部分县市的辐射安全管理无法实施。
C 亡羊补牢:制定关停破产企业放射源有效监管措施
我区关停破产企业放射源监管存在漏洞不言而喻,如何堵住漏洞,当务之急应该做好哪几项工作?
业内资深人士指出,当前要进一步加强对关停、并转企业的放射源安全管理。我区的冶炼、造纸、水泥等行业中,都有应用放射源的企业,全区有中小水泥厂200多家,使用放射源480多枚。随着节能减排工作的深入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我区的水泥、轻工、冶金等行业中技术落后企业都面临着关停并转的局面。这些企业大多数都使用放射源,一旦关停,这些放射源将处于无人看管状态,有可能被当成废旧金属转卖造成辐射事故。因此,各级政府、环保、公安等部门应加强对关停、并转企业放射源安全管理,这些企业的放射源,须强制送自治区放射性废物库安全处置。法院在拍卖关停、并转企业资产时应优先安全处置可能会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物品和设施。
值得欣慰的是,自治区环保局已就有效监管关停破产企业放射源问题下发了通知。通知要求:(一)各部门分工协作,做好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各级环保、公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协作,加强对现有放射源应用企业的监督管理,对闲置、废弃的放射源必须限期进行安全处置,防止再次造成放射源失踪、被盗、失控等辐射事故。针对辐射事故,环保、公安、卫生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分工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环保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失踪的放射源;公安部门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对上述失踪的放射源应加大排查力度。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工作,当地卫生部门通知当地的医疗机构,如发现可能因辐射照射引起的病症,及时向环保、公安部门进行通报。各市、县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在开展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关闭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过程中,务必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要优先考虑妥善安全处置关闭企业的放射源。(二)各市、县经贸局要加强对关停破产企业的管理,督促关停破产企业安全处置闲置废弃放射源。使用放射源的企业,要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在关闭停产过程中,切实做好放射源的安全管理,核实放射源的数量,落实处置经费,将闲置废弃的放射源送自治区放射性废物库安全贮存,消除辐射安全隐患。(三)严格放射源使用的有关规定。对仍在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必须依法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对不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违法使用放射源的行为,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进行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另外,加强辐射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是关键。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对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议各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为环保局健全辐射安全监管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使环保局具有承担辖区内辐射安全监管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