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治区残联、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通知,我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可免征部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通知精神,2015年1月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含)以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小型微型企业,可免征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6个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5年1月1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含)以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小型微型企业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未满36个月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