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乐业县委、县人民政府出台一系列扶持奖励政策,以激励民族文化事业加快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精神需求,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
一是财政资金扶持政策。在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扶持的同时,把民族文化事业发展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对各基层业余文艺队需购买设备、器具的经费投入,根据实际需要情况给予50%—80%的补助;每年县财政安排500万元,作为支持各乡(镇)举办的节庆赛事活动、县城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乡村文化设施建设、文艺汇演和体育联赛、协会发展、文化创作、民间艺人培养等经费保障。
二是项目建设扶持政策。把各乡(镇)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享受政府划拨地价,减免各种城建配套费和各种行政性规费等政策。拿出适当资金完善达标乡(镇)文化站和村级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维修更换器具设备。
三是文化活动扶持政策。对各乡(镇)、村、社区以及文化企业、协会组织开展的各类文体活动,根据举办规模大小,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对文艺队送戏下乡、入村、进屯宣传各种民族政策法规、科学技术,每场宣传展演给予相应的补助;对电影放映单位送电影进村屯、社区、企业、学校,每场放映给予适当的补助。
四是人才建设奖励政策。对积极创作,参加市级以上文艺汇演获奖的基层业余文艺队或是突出的个人,根据获奖项目和级别,分别进行奖励;对保护、传承和发扬民间技艺作出突出贡献的民间艺人优先安排到区、市文艺部门培训学习,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对编外演职人员,自费到国家承认学历的国家级、省级正规艺术院校脱产进修两年以上,并获得毕业(结业)证书,以及特殊人才或紧缺人才、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可参加全县紧缺人才双选或每年安排1-2个职位参加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正式录用。
五是文化产业奖励政策。对“一乡一品”文化产业品牌创建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并给予相应表彰;对进入该县发展文化产业的企业,根据发展的成效及作出的贡献,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并在项目土地、政策等方面给予优先规划安排和倾斜。
六是遗产保护奖励政策。对开发申报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给予专项的经费补助;对收集整理文物保护、申报非遗材料健全,工作业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经考核达标,每年给予单位或个人奖励;对合法收藏的重要文物捐赠给地方政府并由县博物馆收藏的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七是文化作品奖励政策。对获得全国或省市级以上和有影响力的国家级文学艺术奖项的文艺作品,根据获奖项目和级别,分别给予不同等次的奖励;对列入区、市级重点文化精品创作,以及在本市以上有重要影响的赛事、演出、出版、播映等文化艺术项目,经审核同意,给予一定的经费扶持;对获得市级以上政府类新闻奖、常设单项奖的新闻作品,分别给予不同等次奖励。